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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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释法案文(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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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夏宝龙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认真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香港国安法发挥强大震慑作用,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
黎智英“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是香港国安法出台后香港司法机构正在处理的一起国家安全案件。2022年10月19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批准英国大律师蒂姆·欧文通过“专案认许”(香港特区《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规定,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经法庭允许可以担任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途径代理黎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连续驳回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反对欧文代理黎案的有关申请。海外律师代理黎案,是关系到香港国安法实施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原则问题。
二、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的有关考虑
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务院已于11月26日向李家超行政长官发出公函,要求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国安委”)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11月28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黎智英案所涉香港国安法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报告》提出,海外律师代理国安案件可能引致外部势力干预,离港后泄密或泄露案情而无法追责,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建议由中央从宪制层面解决,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是否符合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特区层面无法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下,提交报告并提出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的建议,是适当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是必要的、适当的:
第一,有利于树立香港国安法的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律程序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可以规范依香港国安法审理本案的司法程序,强化特区国安委的权力和责任,推动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长效执行机制。
第二,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的香港国安法适用问题,产生了重大的分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阐明立法原意和目的,是必要的、适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香港国安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从。
第三,具有牢固的社会基础。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在释法程序和形式上积累了成熟的经验,香港司法系统和社会各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认受度高,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香港社会普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存有期待,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和香港法律专业人士等纷纷表态支持,认为释法是厘清香港国安法原意、消除国家安全风险、完善香港法治的重要途径。香港司法机构和大律师公会、律师会也均公开表示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
三、具体释法请求
为厘清香港国安法的原意,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明确特区国安委承担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责任,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国家安全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有关行为,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区法院没有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特区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上述法律解释,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特区国安委的法定责任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行政长官的权力结合起来,有效解决当前关于海外不具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能否担任国家安全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争议。同时,明确特区国安委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判断权和决定权,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支持行政长官依法履职,并为将来处理类似问题建立机制。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