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中华文库
←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 2019年12月23日于北京市西城区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28日) |
2019年12月23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至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1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现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总则编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则编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二、物权编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主要是: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章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八条)。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七十条)。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民法典草案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
三、合同编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主要是: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三)有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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