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 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2年4月1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三号
——2022年4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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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的说明

——2022年4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信春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我就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决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60名左右。考虑到十三届以来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情况变化不大,且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与十三届相同。

二、在360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中,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320名,满足了55个少数民族均有代表的要求,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与十三届相同,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也不变。这320名代表名额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十三届相同,包含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之中。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少数民族代表14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26名。这40名代表名额必须确保分配给少数民族而不特定分配给某少数民族。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