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广大青年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踊跃报名应征,履行兵役义务。实践证明,实行义务兵役制,对于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我军积蓄后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军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对战士的军政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毛主席关于“军队要整顿”、“要准备打仗”的教导和华主席、党中央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特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
一、从1978年起,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分别改为三、四、五年。即:
陆军部队的战士服现役三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服现役四年;
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服现役五年。
1977年以前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为使部队保持一定数量的基层骨干和技术骨干,以增强战斗力,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应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时间为:
陆军部队的战士一至三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一至二年;
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一年。
当国家处于紧急战备或遇有其它特殊情况时,陆、空、海军全体战士超期服役的期限,要按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三、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