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会〔2018〕2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8月27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了“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科目。“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下“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出租资产等应收取的款项,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4)“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和“预付账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医院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将原账“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金额,转入新账“工程物资”科目;将剩余余额,按照医院库存物品的类别(如药品、卫生材料等),分别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

    (6)“在加工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在加工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在加工物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中核算的股权投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中核算的债券投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0)“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医院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无力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因无力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

    (3)“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财政款项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4)“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5)“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6)“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7)“应交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9)“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原账“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了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转账时,医院应当将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0)“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3)“待冲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待冲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将原账的“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和“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内容。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中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部分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中基本支出结转部分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将原账的“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年末应当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原账“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借方。

    (6)“本期结余”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期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费用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医院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医院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受托代理资产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盘盈资产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预计负债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医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医院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调整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医院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科目扣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后的余额,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对比原账“坏账准备”科目余额进行调整。补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回多提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医院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补提折旧

    医院应当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补充规定提供的折旧年限计算补提一个月折旧,按照由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由科教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其他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医院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医院应当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余)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五)“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六)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医院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医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医院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医院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医院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医院,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

    附表1:

    医院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
    其中:受托代理现金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在途物品
    其他
    其他应收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账款
    在途物品 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
    其他
    库存物资 受托代理资产
    工程物资
    其他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交税费
    应缴款项 应缴财政款
    其他
    其他应付款 受托代理负债
    其他
    预提费用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其他
    长期借款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
    其他
    待冲基金 对应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形成的资产的待冲基金
    对应科教经费形成的资产的待冲基金
    财政补助结转(余) 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转

    附表2:

    医院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预付账款 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其他应收款 预付款项 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需要收回及其他 如支付的押金、应收为职工垫付的款项等
    库存物资 购入库存物资
    非购入库存物资 如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物资等
    在加工物资 加工过程中支付资金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支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
    加工过程中未支付资金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现金资产取得
    非现金资产或其他方式取得
    长期债券投资
    其中:投资成本
    其他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发生时不计入支出
    发生时计入支出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应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
    长期借款 借款本金
    其他
    待冲基金 对应非流动资产的待冲基金
    对应流动资产的待冲基金
    专用基金 从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中提取
    其他

    附表3: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02 银行存款
    3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1004 其他货币资金
    4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5 1101 短期投资 1101 短期投资
    6 1212 应收账款 121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1212 应收医疗款
    7 1218 其他应收款 1215 其他应收款
    8 1215 应收股利
    9 1216 应收利息
    10 1212 应收账款
    11 1301 在途物品
    12 1219 坏账准备 1221 坏账准备
    13 1214 预付账款 1231 预付账款
    14 1301 在途物品
    15 1302 库存物品 1301 库存物资
    16 1611 工程物资
    17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18 1303 加工物品 1302 在加工物资
    19 1401 待摊费用 1401 待摊费用
    20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1501 长期投资
    21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22 1601 固定资产 1601 固定资产
    23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602 累计折旧
    24 1611 工程物资 1611 在建工程
    25 1613 在建工程
    26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1621 固定资产清理
    27 1701 无形资产 1701 无形资产
    28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1702 累计摊销
    29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0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1 2001 短期借款 2001 短期借款
    32 2103 应缴财政款 2101 应缴款项
    33 2307 其他应付款
    34 2301 应付票据 2201 应付票据
    35 2302 应付账款 2202 应付账款
    36 2001 短期借款
    37 2305 预收账款 2203 预收医疗款
    38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39 3001 累计盈余 2205 应付福利费
    4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206 应付社会保障费
    41 2101 应交增值税 2207 应交税费
    42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43 2307 其他应付款 2209 其他应付款
    44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45 2401 预提费用 2301 预提费用
    46 2304 应付利息
    47 2501 长期借款 2401 长期借款
    48 2304 应付利息
    49 2502 长期应付款 2402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50 3001 累计盈余 3001 事业基金
    3201 待冲基金
    3301 财政补助结转(余)
    3302 科教项目结转(余)
    51 3101 专用基金 3101 专用基金
    52 3001 累计盈余(借方) 3501 结余分配(借方)
    四、预算结余类
    53 8101 财政拨款结转 3301 财政补助结转(余)
    54 8102 财政拨款结余
    55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3302 科教项目结转(余)
    56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 3001 事业基金
    57 8301 专用结余 3101 专用基金
    58 8001 资金结存(借方) 3301 财政补助结转(余)
    3302 科教项目结转(余)
    3001 事业基金
    3101 专用基金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