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中华文库
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50)政财董字第118号 1950年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 |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
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者,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平均工资(即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上月工资总额)发给。
二、关于在假期内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依据前项原则,应增发新资。
各地收到本办法后,希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 一、按日计资者,如日工资是按二十五天半计算的,假日休息时不另发工资;如按日历天数计算的,假日休息时工资照发。
- 二、按件计资者,如计件单价是按二十五天半计算的,假日休息时不另发工资,如按日历天数计算的,假日休息时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