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中华文库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2年11月15日第37/10号决议通过
大会,
重申《联合国宪章》关于所有国家应只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的原则,
意识到《联合国宪章》对于继续下去可能危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争端,具体规定了和平解决的手段和基本构架,
认识到联合国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并认识到有必要增进联合国在按照《联合国宪章》并依据正义和国际法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效能,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下列原则: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重申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
重申《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
考虑到维持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各国不分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均应建立友好关系的重要性,
重申《联合国宪章》所载列的并在《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大会其他有关决议中所提到的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的原则,
强调所有国家必须停止对各民族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尤其是对仍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支配下的各民族,采取剥夺其不可剥夺的自决、自由和国家独立权利的任何强迫性行动,正如《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提到的。
考虑到有关和平解决争端的现有国际文书以及有关的各项原则规则,其中包括在可行范围内用尽当地解决办法的原则,
决心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特别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
庄严宣告,
1. 所有各国都应秉着诚信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行事,以求避免彼此间发生足以影响到各国友好关系的争端,从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各国应彼此睦邻和平相处,并致力于采取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际措施。
2. 所有国家应只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
3. 国际争端应在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按照自由选择方式的原则,并按照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及正义和国际法原则予以解决。各国就其现有或今后的争端采用或接受由他们自由议定的解决程序,不应视为与各国主权平等不相符。
4. 争端各方应在其相互关系中根据有关主权、独立和各国领土完整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当代国际法普遍公认的原则和条例,继续遵守其各项义务。
5. 各国必须本着合作精神,真诚地设法以下列方法及早地和公正地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安排或机构、或其他由它们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包括斡旋。在寻求这种解决时,当事各方应就适合于它们争端的性质和情况的和平方法达成协议。
6. 区域安排或机构的参与国在将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以前,应力求利用这些区域安排或机构来达成当地争端的和平解决。这并不阻碍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把任何争端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7. 如不能以上述任何解决办法及早解决,争端当事各方应继续寻求和平解决,并应立即进行协商,找出彼此同意的方法,和平解决争端。如当事各方未能以上述任何办法解决争端,而争端的持续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则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将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但这不妨碍《宪章》第六章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安全理事会的职务和权力。
8. 国际争端当事各国以及其他国家,应避免采取可能使局势恶化的任何行动,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使争端更难解决,或阻碍争端达成和平解决,并应在这方面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行事。
9. 各国应考虑为和平解决彼此间争端而缔结协定,并视情况在将要缔结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中列入有效的规定,和平解决因这些协定和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
10. 各国应铭记直接谈判是和平解决其争端的灵活和有效的办法,但不妨碍自由选择方式的权利。各国如选择直接谈判方式,应实际进行谈判,以期早日达成当事各方所接受的解决办法。各国也应设法以本宣言所述的其他方式解决其争端。
11. 各国应按照国际法诚意执行它们为解决其争端而缔结的协定的一切规定。
12. 为便于有关人民行使《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所规定的自决权,争端当事各方如果同意,可在适当情况下利用本宣言所提到的有关程序,以和平解决争端。
13. 任何争端当事国不得因为争端的存在,或者一项和平解决争端程序失败,而使用武力或以武力想威胁。
二 1. 会员国应充分利用《联合国宪章》,包括其中的各项程序和办法,特别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第六章。
2. 会员国应诚意履行按照《联合国宪章》承担的义务。会员国应按照《宪章》有关规定,适当考虑安全理事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建议,并应按照《宪章》有关规定,适当考虑大会根据《宪章》第十一和十二条,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通过的建议。
3. 会员国重申《联合国宪章》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赋予大会的重要作用,并强调大会必须有效履行其职责。为此目的,各会员国应:
(a) 铭记大会可审议它认为可能损及各国普遍利益或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为何,并可根据《宪章》第十二条,就和平调整该情势的措施提出建议;
(b) 在它们认为适当时,考虑是否可能提请大会注意任何争端或任何可能导致国际摩擦或引起争端的情势;
(c) 为和平解决其争端,考虑利用大会为行使《宪章》所赋予它的职权而设立的附属机构;
(d) 作为已提请大会注意的争端的当事方,考虑利用在大会内进行的协商,以期有利于早日解决争端。
4. 会员国应加强安全理事会的主要作用,使它能按照《联合国宪章》,在解决争端或任何继续下去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的情势方面,充分而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此会员国应:
(a) 充分认识对于其为争端当事方而未能按照《宪章》第三十三条所述办法解决的争端,它们有将该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的义务;
(b) 更多地利用关于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任何争端或任何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引起争端的情势的可能办法;
(c) 鼓励安全理事会多多利用《宪章》所提供的机会,审查一些如继续下去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的争端或情况;
(d) 考虑按照《宪章》多多利用安全理事会的调查能力;
(e) 鼓励安全理事会更广泛地利用它为行使《宪章》所赋予它的职权而设立的附属机构,来促进和平解决争端;
(f) 铭记安全理事会可在《宪章》第三十三条所述性质的争端或类似性质的情势的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措施或办法;
(g) 鼓励安全理事会依照其职能和权力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尤其是在国际争端演变成武装冲突的情况。
5. 各国应充分意识到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所起的作用。兹请各国注意国际法院特别自法规修改以来,为解决法律争端所提供的便利。
各国可根据已经存在的或日后可能签订的协定,委托其他法院解决彼此间的分歧。
各国应铭记:
(a) 当事国通常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法律争端提交该法院;
(b) 下述做法是可取的:
(一)它们考虑到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能否在条约中列入这样的规定,即将可能因解释或适用条约而引起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
(二)它们在自由行使其主权的情况下,研究能否决定承认,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该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三)它们审查能否确定国际法院可以利用的案例。
联合国各机构和专门机构应研究是否宜于就其活动范围内引起的法律问题利用征求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的机会,但是这样做时,应以得到适当的授权为限。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端的办法,特别是提交国际法院的做法,不应被视为各国间的不友好行为。
6. 秘书长应充分利用《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赋予他的职责的条款。秘书长得将他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的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他应执行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所托付的其他职务,并在安全理事会或大会要求时就此提出报告。
促请所有国家在和平解决其国际争端方面,诚意遵守和促进本《宣言》的各项规定。
宣告本《宣言》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损及《宪章》的有关规定,或《宪章》规定的各国权利与义务,或各联合国机构的职能和权力范围,特别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
宣告本《宣言》绝不得妨碍《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所述被强力剥夺了源于《宪章》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特别是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式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取得这些权利,也不得妨碍这些人民按照《宪章》的各项原则和上述《宣言》的规定,为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援的权利,
强调需要按照《宪章》继续努力,根据情况逐渐发展和编纂国际法,并增进联合国在这方面的效能,以加强和平解决争端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