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财会〔2018〕1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7月12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1](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1614 营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结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尚未结转的营林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1841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营造管理的各种活立木资产和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和“林木”两个明细科目,在“林木”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设置明细科目。

    三、林木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林木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自行营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该林木达到营林工程竣工标准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成本,结转营林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工程”科目。

    2.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该林木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按规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应当减少相应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按照该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出售]或“营林工程”科目[造林],贷记本科目。

    (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在林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产品的成本,各期摊销时,借记“加工物品──林产品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林木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资产(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资产)时,按照被转让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将林木资产转让净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的林地使用权,其林地附着的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及处置收入和费用,按照有偿转让林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林木资产时,按照调出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报经批准用林木资产投资时,参照新制度中关于置换换入相关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因遭受自然灾害等致使林木资产发生损毁时,应当将被损毁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

    林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

    (二)新增项目的填列方法

    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产──苗木”和“林木资产──林木──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林木资产”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成本”和“营林工程──林木生产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

    三、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

    1. 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