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国人字〔2011〕39号
2011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12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国 务 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