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发﹙2012﹚53号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鼓励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一)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是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

      (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二)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1、具有网络剧播出资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视听节目,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所有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都应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

      2、具有专业类视听节目播出资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应组织2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三)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四、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队伍建设

      (一)国家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具体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导下统一制定。

      (二)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需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事节目审核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申请成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可以免予培训考核。

      五、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监管

      (一)各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做好网络视听节目和相关信息内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内网站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大力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同时建立健全审核工作队伍和内容把关机制,严格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各项措施。

      (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

      1、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方位加强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监管。要充实监管力量,不断完善技术监管系统建设;要督促和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相关管理要求。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开办主体职责,坚守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流程,严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关,所有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建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监播制度,加强播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3、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要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引导会员单位传播健康有益的视听节目,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要做好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抓紧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群众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投诉。

      六、强化退出机制

      (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三)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