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中华文库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制定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 诚信正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 保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