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章令(非现行条文)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29日
1912年7月2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三十日第九十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勋章条例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30日)
未经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一章 勋章等级

第一条 勋章之等级如左。

(一)大勋章大总统所佩带。(二)一等嘉禾章(三)二等嘉禾章(四)三等嘉禾章(五)四等嘉禾章(六)五等嘉禾章(七)六等嘉禾章(八)七等嘉禾章(九)八等嘉禾章(十)九等嘉禾章

右一等至九等嘉禾章。分给有左开各项之资格者。

一、有勋劳于国家者。二、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者。

第二章 绶制

第二条 勋章之绶制如左。

大勋章大绶红色 一等嘉禾章大绶黄色红缘 二等嘉禾章大绶黄色白缘三等嘉禾章领绶红色白缘四等嘉禾章襟绶加结红色白缘五等嘉禾章襟绶红色白缘六等嘉禾章襟绶蓝色红缘七等嘉禾章襟绶蓝色红缘八等嘉禾章襟绶白色红缘九等嘉禾章襟绶黑色白缘

第三章勋表

第三条勋章均附以勋表。色如其绶制。著便服时得扣带于左襟上。

第四章佩带规则

第四条勋章应于著礼服时佩带。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时。亦得于便服上佩带之。

第五条一二等勋章。佩于上衣左襟之下。其大绶由左肩斜至右胁。下结副章于绶末。

三等勋章。以领绶佩于上衣正中领下。

四等至九等各勋章。以襟绶佩于上衣左襟之上。

第六条已受一等勋章而更受他种一二等勋章时。得并佩两勋章。但不佩前有之大绶及副章。有二等勋章而更受他种一二等勋章者同。

第七条已受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者。不佩带其下级勋章。若受他种上下级或同级勋章者。得并佩带之。

第八条并佩两个以上之勋章时。后受者应列于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九条佩带外国勋章。应查照该国所定佩带规则佩带之。

第十条受有本国及外国勋章者。不得仅佩带外国勋章而不佩带本国勋章。

第十一条受有本国及外国大绶勋章者。不佩带外国大绶。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时。得佩带之。

第十二条外国勋章。应于本国勋章之右或其下佩带之。

第五章章绶图式

第十三条勋章之形式如左。

一、大勋章外缘锐角。三重皆八出。中圜绘十二章。印日月星辰山龙华虫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如第一图。二、一等至九等勋章。中绘嘉禾如第二图至十图。三、绶之形式。如第一图至第十图。(图略)

第六章勋表图式

第十四条勋表图式。如第一图至第十图。(图略)

第七章勋章执照

第十五条勋章执照式如左。(图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关于海陆军勋章别定之。

第十七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