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2月2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