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附件一_关税承诺表/一般性说明 中华文库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协定附件 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 一般性说明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译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国关税承诺表 |
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
一般性说明
一、本附件基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协调制度》(2012年版)制定。
二、就本附件而言,每一缔约方承诺表中所列的基准税率反映了每一缔约方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最惠国实施关税税率。
三、就本附件而言,本协定的生效日期是指根据第二十章第六条(生效)第二款规定的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四、为实施本附件中的关税减让,年[1]指:
(一)就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国、韩国、老挝人民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越南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来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每一后续年指自该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的期间;以及
(二)就印度尼西亚、日本和菲律宾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来的3月31日止的期间;每一后续年指自该年4月1日起的12个月的期间。
五、本附件所有承诺表规定的分阶段削减或取消关税,应当视为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开始,包括根据第二十章第六条(生效)第三款的规定,本协定后期对签署国生效时该签署国承诺表中规定的分阶段削减或取消关税。
- ↑ 为进一步明确,关税削减应当自相关年份的第一天开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