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宪法 中华文库
十七条宪法 ‘日本书纪’第二十二巻 豊御食炊屋姫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 作者:圣德太子 604年5月4日 |
相传是由圣德太子制定的。推古天皇十二年夏四月丙寅朔,等于隋文帝仁寿四年四月初一以及儒略历604年5月4日星期一[1]。 |
一曰。以和为贵。无忤为宗。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邻里。然上和下睦。谐于论事。则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笃敬三宝。三宝者〈佛法僧也。〉则四生之终归。万国之极宗。何世谁〈一作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教从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
三曰。承诏必谨。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天覆臣载。四时顺行。万气得通。地欲覆天。则致坏耳。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效。故承诏必愼。不谨自败。
四曰。群卿百僚。以礼为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于〈一作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是〈一有以字〉君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
五曰。绝飨弃欲。明辨诉讼。其百姓之讼。一日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岁。湏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厅谳。便有财〈一有者字〉之讼。如石投水。乏者之诉。似水投石。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臣道亦于焉阙。
六曰。惩恶劝善。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见恶必匡。其谄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刃。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于君。无仁于民。是大乱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滥。其贤哲任官。颂音则起。奸者在官。祸乱则繁。世少生知。克〈一作克〉念作圣。事无大小。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寛。因此国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僚。早朝晏退。公事靡䛓。终日难尽。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
九曰。信是义本。毎事有信。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群〈一作君〉臣共〈一有信何事不成群臣字〉无信。万事悉败。
十曰。绝忿弃瞋。不怒人违。人皆有心。心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谁〈一作讵〉能可定。相共贤愚。如环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举。
十一曰。明察功过。赏罚必当。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
十二曰。国司国造。勿敛百姓。国靡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家〈一无家字〉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
十三曰。诸任官者。同知职掌。或病或使。有阙于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妨公务。
十四曰。群〈一作臣〉卿百僚。无有嫉妒。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于己则不悦。才优于己则嫉妒。是以五百岁之后。乃今遇贤。千载以难得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一有夫字〉人有私必有恨。有恨必非固。〈一作同〉非固〈一作同〉则以私妨公。恨起则违制害法。故初章云。上和下睦。〈一作上下和睦〉其亦是情欤。
十六曰。使民以时。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间。以可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大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小事是轻。不可必与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辫。辞则得理矣。〈一无矣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