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 战俘及坟墓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七部 制裁
第八部 赔偿

第二百二十七条

  协约及参战各国公诉前德皇霍恩索伦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尊严之滔天罪行。
  组织一特别法庭以审判此被告,予之以辩护权所必要之保障。该法庭以法官五人组成之,下列各国即美英法意与日本各派一人。
  特别法庭应根据国际政策最高尚之原则为标准,进行审判,以期国际事务上之神圣义务及国际道德上之效力获得尊重之保证。该法庭有权决定该法庭认为应加之惩罚。
  协约及参战各国应向荷兰政府提出请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德国政府承认协约及参战各国有将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提交军事法庭之权,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法律规定之刑罚,在德国或其盟国领土内之法庭不论其诉讼手续或刑事追诉如何,此项条款亦得适用。
  德国政府应将所有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或举其姓名,或举其曾在德国官厅服务所得之官阶、职务或职业,一律交与协约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一国作此请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条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该国军事法庭。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数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各关系国之军事人员所组织之军事法庭。
  每一案件中,被告得有权自行延聘律师。

第二百三十条

  德国政府允诺供给不论任何性质之一切文件及情报。此项文件及情报之发表,为欲明悉犯罪行为与查出犯罪人,以及确实鉴别所负之责任认为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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