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部 杂项规定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议定书

  为确定本日签字之条约内数种条款应按条件实行起见,各缔约国协议如下:
  (一)应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设立一委员会,以监视按照本条约拆毁赫尔果兰(Heligoland)要塞工程,该委员会对于保护海岸防止海水浸触之工程,有决定何处应行拆毁之权。
  (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铁路及矿产内,德国为赔偿其人民所有之利益而应归还之数,应收存德国名下,以抵销其赔偿。
  (三)按照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德国应交协约及参战各国之名单,应于本条约实行后一个月送达德国政府。
  (四)第二百四十条与附件四第二节、第三节及第四节所载之赔偿委员会,不能要求泄漏制造上之秘密或其他机密消息。
  (五)自本条约实行起四个月内,德国为加速处理赔偿事宜,缩短调查及提前决定起见,得提出文件及议案交付协约及参战各国审查。
  (六)对清理德国财产中构成之犯罪行为应行起诉者,协约及参战各国应接受德国政府对于此事所能供给之情报及证据。
  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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