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正集/卷三十七 中华文库
答问讲学论礼
答闵杨湖问丧礼
前日承喩练服之制。葛经恐骇俗。欲用熟麻。且绞带若全用仪礼。当以布为之。而今练服参用张,朱说。似与彼有间。未知俗例如何云云。适考礼书。兹以呈上幷具如左。
仪礼卒哭受葛经。至小祥去首葛而存要葛。今丘氏引以为证。俾代麻经。其意甚正矣。何惮而不为。且熟麻家礼既,无所著。只备要小注有或用之文。而牛溪答韩莹仲问。亦云熟麻非礼。但葛牛溪以为俗称青忽致。沙溪以为指其麤皮。未知果不相背也。
衰裳虽以横渠朱子说用大功练布为制。不得全用仪礼。绞带则丧服图式本条云未详。家礼亦无明文。自不得不从图式虞后所变以布七升者易之。大都今所谓练服。皆已参用仪礼。非复家礼之旧。只此一节似不必难为也。然绞带则用生无疑。盖仪礼功衰元无用练之文。衰裳虽据张,朱练之。而绞带既无后儒之证。且与葛经不熟者相准则可知其用生矣。未审如何。
答宋尤斋问学○辛酉八月十九日
明史太祖卄三年。上谓刘三吾曰尚书蔡传天文一节。已自差谬。此指期三百注日周天数而言欤。此当与十月之交诗注参互看。蔡氏岂不知一日日行一度之说。而为此浩汗之说耶。且期三百注初出于朱子。非蔡氏说。上命刘删定而赐名书传会选。未知此书如已经览转借耶。
书传会选。久欲得见。玉堂亦无藏本。尚未果也。太祖所谓蔡传差谬者。似指期三百注天左旋日月亦左旋之说。大全舜典注及语类说。〈此则有次日仲默附至天说之语。然与大全正同。〉。与蔡传无异。而圣谕云云者。或从经传昜知处言。或因未及详考诸书而然。皆未可知也。后儒之论。盖亡不以日月左旋之说为主。且谓诗传右旋之法。乃历家所便。非日月周天之实状。恐当为定论。不审圣祖何以有此见也。
期三百经以闰月。谚解作月라사。寻常以为未安。妄论非经本意。少时见䥴说及而欲作月로云。则以愚见为是云。未知高见如何。窃谓谚解牵于注说然后二字而为此硬涩之句读。诚不知注意亦不如此。盖注则推说经文言外之意。故不得不如是矣。愚见如是。伏乞订示也。以闰月로定四时成岁라사。如此句读似平顺矣。
以以字之义推之。亦恐作로者为是。幷成岁下라사。似无可疑矣。
偶阅谿谷漫笔第六板。论春王正月。而以程子说为有碍。而谓阳明说为得。未知阳明说如何。愿闻之。
阳明春王正月之说。此无本集不可考。曾见其大旨。以为周元改十一月为正月。或以冬不得作春难之。答曰冬至一阳生。至建寅之月三阳已成。何为而不可。大槩与朱子所谓周实是元改作春正月之说合。但谿谷不详此说。故为更力主乎阳明耳。
第卄六板论复仇云至大明圣祖。参酌古今。定著律条。所谓律条见于何书。或在大明律耶。明示伏望。
复仇一段。考大明律无此条例。亦未知著在何书。所可疑者。大学衍义补于凡圣祖制度。无不遵据阐扬。且其条例所定。尤不敢一毫违异。必多委曲为之说者。而乃复于此别立已见。以为当告官详谳。而后许复仇准此。谿谷之说诚可疑。第俟更详之耳。
答权说卿问春秋○丁未五月十二日
公子𫸩卒传公羊三世
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羊传何以不日。远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注所见者。谓昭,定,哀。已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此所谓三世之说。
晋卫胥命于蒲。传君子以信易生。重桓王之失。
本注诗兔爰小序云桓王失信。诸侯背叛。君子不乐其生焉。其义盖出于此。
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传尸子曰夫已多乎道。
穀梁传注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则曹伯不陷失礼之愆。世子无苟从之咎。鲁无失正之讥。三者正则合道多矣。
宋师及齐师战于甗止狄救齐。传鲁侯戏,括之事。
戏,括。鲁武公二子名。国语武公以括与戏见宣王。王立戏。仲山甫谏不可。武公卒。鲁人杀懿公而立伯御。王伐鲁。诸侯从是不睦。
卫侯毁灭邢。传又遣礼至昆弟往仕焉。
礼至。亦卫臣名也。按左氏卫人将伐邢。礼至曰不得其守。国不可得也。我请昆弟仕焉。乃往得仕。从国子巡城。掖以赴外杀之。国子者。盖邢之正卿也。
秦人伐晋。传济河取郊。人之称。
左氏秦伯济河焚舟。取王宫及郊。又曰君子是以知穆公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一也。盖称斯役之辞。然则取郊下当绝句。所谓人之称云云者。正指左氏也。
公会晋侯〈止〉同盟于断道。传设方明如方岳之盟。
本注刘氏曰觐礼。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六玉。注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然则此是坛上所以为主者也。
仲孙羯会晋〈止〉小邾人城杞。传夏肄是屏。轻弃诸姬。
左传注诗传云斩而复生曰肄。夏肄谓杞也。盖杞国即夏后氏之后裔。故以肄比之。
宋公佐卒于曲棘。传或谓曺氏勿与。鲁将逐之。乐祈曰与之。如是鲁君必出。
左传勿与注勿与女。与之注曰劝元公以女与季氏。以此观之。即妻之之意也。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传不然。将通于小习。以听命。
左传注少习。商县武关也。将大开武关之道。
答李进士后晟问祭礼○己巳闰三月十六日
支子与宗家异居者。正祭朔望参皆不得行。情礼缺然。诚有如盛喩者。朱子答李晦叔书虽言兄家设主弟不立主。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逐位。祭毕焚之。然于其末以更详之为结。后来亦无以此通行者。恐终不得行也。唯父母忌日。是终天之痛。有难每年只行望哭而已。若非往参宗家之时。则虽以纸榜设行。不至大背。曾见士大夫家多行之。未知如何。晨谒朔望。若墓近则朔望及间一日或数日。上墓拜之。恐亦足以伸人子之诚礼。而不僭于家庙也。荐新及俗节饮食。果亦难处。然设置净处或墓前之说。固是切于私情者。要非谨守礼经之意。则恐皆只得迟待其物节晩而后食之。方无不安于心耳。朱子所谓支子所主之祭。退溪先生虽以忌墓祭为言。然文义相碍。后儒亦多异见。实难刱开。以为通行之制。鄙见如此。惟乞详思而审处之。僭昜及此。尤增悚仄。
答金元会问辛卯
录〈读书录〉云学至于心中有一物则有得矣。又曰敬则中虚无物。此说当如何看破。
尹和靖曰。敬时其心收敛。更着不得毫发事。朱子曰。敬者一心之主宰。持二说而观之。则庶或知此。盖其心不得更着毫发事。则便能虚而无物矣。心能有主宰则其中卓然有立。便觉有一物为之根本焉。是以人才敬焉则本体已洞然虚明。不容一物。而亦能十分真实。有所主宰于中矣。如此则可谓实用其力而真有所得矣。夫心之体至虚而至实。虚故无物。实故有主。敬乃能虚而实。能实而虚之要也。薛氏二说。揆以鄙意则不出敬之一字。然敢以初学浅识。做出一条藤葛。可谓不知而妄言者矣。望母嫌挥斥。明示砭射。
答金元会问学
大抵耳目口鼻之欲生于形气者。谓之人心。故人心曰危。恐其流荡之谓也。恻隐羞恶之端原于性命者。谓之道心。故道心曰微。恐其消亡之谓也。是以人心欲其无过则节制之为贵焉。道心欲其无不及则扩充之为贵焉。即所谓制人心充道心者是也。今先生之言曰人心者。审其过不及而节制之也。又曰由其过不及而流于恶耳。又曰以道心宰制而不使之有过不及焉。夫声色臭味之欲。过而后流于恶。曷尝不及而为恶哉。故可忧其过而不可忧其不及也。当节其过而不当节其不及也。此理甚明无可疑者。先生之说。无乃因允执厥中之语而差误耶。夫允执厥中云者。谓察之精于人道之间。守之一于道心之正。而使人心无或过。使道心无或不及。然后斯可以执其中云尔。非各就人心道心而精一之。以求其无过不及之谓也。故胡云峯以为精一只是执中工夫。然则朱子所谓自无过不及之差云者。即岂非合人道而通言之也耶。
过而后流于恶。曷尝不及而为恶一段。明白直截。似无可论。而今见蔡氏书传小注或问人心道心之别。朱子曰喜怒则人心也。无故而喜焉。喜至于过而不能禁。无故而怒焉。怒至于甚而不能遏。是皆人心之所使也。然则无故而喜怒者岂非不及。而喜怒之过甚而不能禁遏者。岂非过耶。夫饥则当食。有人于此。不饥而食之。是不及而流于恶也。饥虽当食。不当至过。有人于此。因饥而食之过于饱。是过而流于恶也。以此推之。无事不然。或是先生过不及流于恶之说。自不为非耶。
允执厥中。若谓各就人心道心而精一之。以求其无过不及则固不可矣。若高明使人心无或过。使道心无或不及。然后斯可以执其中之说。亦甚不可。何者。夫中者。非谓无或过于人。无或不及于道。便执二者之间而以为中。正谓既能察之精。又能守之一则斯得人道之中而自无过不及云尔。经曰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惟其精一。方能执中。精一是工夫。执中是功效。朱子之说即正释经文者。故先言用力之方而后及其效焉。〈中庸序自精则止听命焉是说工夫。自则危者止差矣是说功效。〉然则所谓过不及之差者。有何干涉于精一之际耶。愚尝直以禹谟十有六言。平心反复。粗得其所谓中之说者。盖中即人道之中。人心安则能中其节。故人心以安为中。道心著则能中其节。故道心以著为中。安著便是人道之中。若见经文统下厥字于人道收效之处。则可知其中字正指人心之安道心之著之谓。以其此外更无人道恰好底道理故也。是以精一只以察夫二者之间。守夫道心微妙之本。为正当工夫焉。别无所谓无或过无或不及而以为中者。至于察之精守之一而后其危者能安微者能著而即所谓中也。夫人心不危。道心不微。俱得其安著以为中。则实是二者恰好底道理。虽不待执于无过不及之间。而自然不先不后。无适而非理之当事之中矣。然则于何见得使人心无过使道心无不及。然后方可执中之意耶。若以人不至于危。谓无或过。道不至于微。谓无或不及。则名义虽似无乖。而两使字便有工夫用力之意与功效自无之义。大相迳庭耳。○中即人道之中。乍看可疑。然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听命于道心则人心之危者安。夫既曰不能无则安岂非人心之中乎。若曰只是道心为中。而人心虽安。不得为中。则大舜当于精一之下。即系以允执道中。何以统加厥字。而朱子释之。当使之去人心。何以谓之危者当安耶。盖兄但见道心即纯乎义理之正。可以守之不失。而人心无与焉。故便作如此说。恐当更加思量。
又曰。其发直出于正理而气不用事则道心也。七情之善一边也。发之之除。气已用事则人心也。七情之合善恶也云云。夫道心曰七情之善。而人心亦曰七情之合善恶。则善有二耶。出于正理。气不用事者。是七情之善。则发之之际。气已用事者。非七情之恶耶。且既以七情为善恶之合。则又焉可槩谓之气已用事耶。
按先生曰四端专言道心。七情合人心道心而言。又曰四端固可谓之道心。七情岂可只谓之人心乎。繇此观之。非不知人心之不当与七情同。七情之不当专属于气已用事。而然此亦因人心有善有恶之见。而致有下语之失也。详在下条。
又曰。人心易流于恶。虽善亦危。夫人心不可谓之善。亦不可谓之恶。有道心而节之则便归于善。由人欲而纵之则便流于恶。善则是道心。恶则是人欲。故既曰善则惟恐其微而已。安得谓善亦危哉。又曰四端即道心及人心之善者也。夫天下之善一也。安有道心之善人心之善之别哉。食色固与义理不同。而以义理之心食色之则食色虽私。食色之心公也。岂以一己之私而掩天下之公哉。斯固与直发于君臣父子者一而已矣。未知先生之意如何而云尔也。
人心道心。舜禹之际。只以危微言之。至朱子又以公私言之。俱未见有以善恶论者。〈但朱子曰人心私而或不善。道心公而无不善。许白云亦曰人心可善可恶。道心全善无恶。皆与栗谷之说少异。〉栗谷先生始举道心有善无恶。人心有善有恶之说。道心之善。固无论矣。所谓人心之善。指当食而食当衣而衣之类。恶指因衣食之念。流而为恶之类。夫饥食寒衣。虽人之所不能无者。便是形气私有底物。谓之非恶则可。岂可直谓之善哉。然则大舜何以不谓善。而只曰危。朱子何以不谓善。而只曰私耶。此是彰明较著无可疑者。先生所谓虽善亦危及人心之善等语。其病录包在于人心有善有恶之中。兄说人心不可谓之善。亦不可谓之恶。甚善甚善。弟所谓以义理之心食色之之云与发于君臣父子者其为道心。虽曰一矣。而间有些子不同处。今人饥而思食寒而思衣。只是人心必其知饥之当食而食之寒之当衣而衣之。这便是道心。即所谓以义理之心食色之者然。是则可谓以道心精察于人心。〈不以口饥而食之。必知其当食而食之。是道心精察人心也。〉岂可以均是道心之故。而与直发于君臣父子者。比而同之。发于君臣父子者。才发便是道心。发于衣食者。才发便是人心。而知其所当衣食而衣食之后。方为道心。不亦有间于彼耶。且先生所谓人心之善。虽以饥食寒衣不可唤做恶。故谓之善。亦岂不知以义理之心食色之之为道心哉。○录此后偶见语类。朱子曰人心便是饥而思食寒而思衣底心。饥而思食后思量当食与不当食。寒而思衣后思量当着与不当着。这便是道心。可证鄙说。○以义理之心食色之之说。又有可疑。所谓义理之心。末知以口之欲食目之欲色。是口目之所当有底故耶。抑谓欲食之初。已自知食之当食而食之之故。而抑又以欲食后思量当食与不当食之故耶。由下之说则即前改鄙论。由中之说则不可。凡思食之念。每生于口饥。非以食是当食之物故欲食之也。由上之说则大不可。朱子曰人知饥之可食而不知当食与不当食。知寒之可衣而不知当衣与不当衣。此其所以危也。然则口之欲食目之欲色。安得谓之义理耶。
又思道心即所谓中也。何者。非他。不过义理之发而中节。故谓之中。若小有过不及之差而不中节。便是私意而非中矣。不可以道心名。故精一之外。更无他求中工夫。
鄙说兼见第一条下。
且审其过不及而节制之云。语意又有病。夫人心虽不容无。亦不可不裁抑。故方其危殆不安时。便加节制。使归于道心可也。岂但节其过处而已哉。此于从道心之意。全不干涉。而人心固自如矣。然则圣人只云去人欲足矣。何以曰人心惟危耶。
危殆不安之时。便当加节制之功。不当审其过不及而后节制之也。然既为道心所节制。则虽不言使归于道心之意。安有不听命于道心。而为其所节制者哉。此处恐不必深咎。
答金元会问学
曷尝不及而为恶一段。看来亦似生新可好。而所深疑者。过不及流于恶之说。实是先生定本之论。其出于文集及辑要者非止一二处而已。窃意洛闽之间。已有此说。而吾不及见也。及得书传小注朱子之说。附以己意。仰质于高明。而第恨病中不能博考。以致疏缪为惧矣。昨者偶阅朱子书节要答何叔京书。过不及为恶之说。本出明道先生。而晦庵证之如此。此理恐非后学所敢轻议也。愚敢因此而求先生之意。论之如左。程子曰人生气禀。理有善恶。其所谓善恶皆天理。亦此意也。夫理之本然。纯善而已。曷有所谓恶者哉。特其所乘之气有清浊之异。发用之际或过或不及。以至于恶耳。然其过不及。虽是气之所为。而流行之理亦无所不在。是理亦随气而有变也。盖道心既原于性命之正。又乘其本然之气。故亦纯善而已。或是道心而间以私意则是人心也。不可以道心名之。人心虽亦本于天理。只是掩乎形气之私。故始或有过不及而流于人欲矣。其饥食寒衣。初无善恶之可名。而从于道心则难。流于人欲则昜。是过不及之理。实与在焉。此先生专以此属之人心者也。程子所谓气禀。即朱子所谓形气之私。但所主而言者少有偏专之异耳。然则其属之人心。岂非明白正当搷扑不破。而其不为允执厥中之语所误明矣。第其如何而为过。如何而为不及者。程朱及先生俱不明言。则今不敢创为臆说。而大抵鄙论所谓不饥而食之。食之过于饱之类是也。兹不更赘。若以流于恶者。全属之过。而无与于不及云。则是非愚者之所知。而亦异于程朱之意矣。伏乞高明反复商量。无有好胜之弊。而以求至当之归幸甚。
答南仲辉问丧礼○丁酉正月十六日
有人家丧出之日乃二十四。到丧次之日乃二十七。成服之日乃翌月初吉。小祥当行于初忌日耶。当行于成服日耶。小祥若行于成服日则初忌日却须别设祭奠耶。若设祭奠则当有祝辞否。小祥若行于丧出之翌月。则大祥亦当次次退行耶。凡奔丧者。祥禫变除之节。或以到丧次之日计之。或以成服之日计之。末知何者为得。
丧服小记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陈氏注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时以信其思亲之礼也。练时男子除首经。妇人除腰带。乃生者降杀之道也。祭与练虽同时幷举。然祭非为练而设也。盖古者亲丧当期。筮日设祭。为伸孝子存亲之礼。而天时既易。其服不可以无变。故幷举除丧之道焉。至宋时始从简易。以忌日定行练祥。第其存亲除丧同时而幷行者。犹夫旧例。盛谕某氏之家丧出于二十四。主人到家乃后三日。其为练祥之节。固异乎寻常。苟或同朔之内。得其日数稍宽。筮远行事。犹无所碍。今者不然。其所成服又在明月之初吉。则尤为难平。若以小记之义推之。忌日即行殷奠。成服之日只受练服。稍似稳当。然抑尝考朱夫子之说。其答曾无疑书。当时自是成服太晩。固已失之于前。然在今日练祥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但其间忌日却须别设祭奠。始尽人情耳。准此主人在外奔丧者。其行练祥自当以成服为限。其在小记之义。亦至是相贯而不相悖。盖祭不为除。而除丧者必因其祭。祭固为吉。而除丧者所以从吉。虽不相为。而又未尝见有贰其节者。且或疑以忌日行练。既先成服之期。况当变礼。岂反以此为计云云。此实似矣而然犹未也。何者。彼以忌日为祭。幷举除丧之道则固不为害。此既无所拘而不以日月实数。奚其为可也。但此更有一层难平之节。其丧出于四月。而两岁之中有小有大。若今晦日正满成服本期。又不逾亲亡之月。此似可用。然以日则然。以月则又未满十三月练之数。夫期以统月。月以统日。是月固不可没。而顾反有重。愚▣▣▣▣▣▣▣▣也。抑有一于此。以朱子之说推之。祥练只计其间日月实数。不复筮日。然今既展转至是。又失成服之本期。窃恐其于五月五日丁未设小祥祭。幷受练服。庶几古人筮日致严之意。方为得正。曲礼云丧事先远日。孔氏疏丧事。葬与练祥。是夺哀之义也。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获已。故卜先从远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愚之为此。盖出于遇变反古之义。夫如是则断衡决之疑。复远筮之制。要以伸孝子之至情。岂不为然。且所疑祥练变除。当并行于成服之日。已有朱子定论。而别设祭奠之无祝与大祥之次第退行。亦可以类推矣。固知昏缪不足与闻此事。乃蒙吾尊俯询前后不啻其郑重。兹敢冒列浅见。以献诸左右。而冀有所裁砭耳。千万恳祝。
答金起之相问学○庚申二月三日
或人问浩然之气。与血气如何。朱子答曰只是一气。义理附于其中则为浩然之气。若不由义而发则只是血气云云。浩然之气与血气既是一气。而以集义与不由义之故。而便自不同。则此与道心人心性命形气之正私相近欤。〈孟子〉
语类亦有一说曰。气只是一个疑。但从义理中出来者即浩然之气。从血肉中出来者为血气之气。以此言之。正与道心人心性命形气之分相发。唯所谓义理出来之中有自然底。如记言清明在躬志气如神之类。〈朱子有清明之气。与浩然不同之说。此则特借彼而明此耳。〉圣人之事也。有养而后得底。如曾子自反而缩孟子以直养而无害者。大贤以下之事也。盖其所谓自然底。虽不假集义之功。而义理从初完具。其气浩然而不穷矣。是又不可以不察也。
朱子以为知言知理也。所谓知言。即孟子所谓诐淫邪遁之知其蔽陷离穷也。言之是非。自有其理。则似与穷理工夫稍异。而朱子又以为知言是末后合尖上事。如大学说正心修身。只合杀在致知在格物一句。盖是用工夫起头处云。知言之上。更无一层工夫。而直以知言为起头处。则未知学者将何所下手乎。愚窃以为由不知而至于知。必有一段工夫。而蒙昧之见。不能自解。幸明教之。
朱子曰。知言便是穷理。又与郭冲卿帖云孟子之学。盖以穷理集义为始。惟穷理故为能知言。惟集义故为能养气。推此二说则可知知言穷理之分矣。然所谓末后合尖上事。以尽心知性而言。所谓用工夫起头处。以致知格物而言。盖尽心知性者。即致知格物之效。而致知格物者。即尽心知性之功。则本非二事。而其必以末后合尖上事为言者。诚以知言是众理贯通之后。能辨是非处。故如是下语。然则所谓致知格物者。乃做知言底实功。而亦不外于知言。安有别段工夫。又能在于其前耶。虽以大学之序推之。亦无不合矣。如何如何。
朱子于大学诚意章有云人固有终身为善而自欺者云云。若果终身为善则何知其自欺耶。王莾之谦恭。乃是自欺之甚者。而未及终身。已自败露。此外或有欺世而自欺者。终必呈露其本态。其何能终身也。未知此等人在古当为谁欤。指教为幸。〈学〉
论语观其所由条集注曰。事虽为善。而意之所从来者有未尽焉则亦不得为君子矣。辑注又引齐桓伐楚之事以明之。是则虽谓之终身为善可也。大抵士之知勉于忠孝。而不能直从明善诚身上立脚者。鲜或免此。此君子所以贵穷理而大居敬也。且所谓自欺。固有许多深浅之分矣。然若王莾者。恐只当目之以奸慝而已。夫岂自欺之谓耶。
朱子论治道。以为不能则谨守常法。所谓不能云者。指凡人而言欤。指儒者而言欤。若指凡人而言则与其不善更张。无宁谨守常法之为愈。而以儒者事业论之则无乃苟焉而已乎。
此似指凡人而言。然虽以儒者事业言之。亦无不可通用之理。盖如宋朝尹和清。我朝退溪先生诸公。假令当路于时。未必尽其更张之事业。志之大小才之偏全。自不得以圣贤一个规模率之。然岂可因此而遂谓和靖,退溪非儒者耶。
大全与张钦夫论中两书。先生自注云此书非是。但存之以见议论本末耳。而下篇注云此书所论尤乖戾。未知所谓非是乖戾处在于甚段耶。
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程子又引易之寂然不动。感而遂通以证之。其于动静体用之义。可谓审矣。当时晦庵与南轩往复中和之说。而未及致详。故不免有两书之失。盖以前书谓非是者。即自泯然无觉以下一段。不究本义。而只以日用应物之体认。为未发故也。以后书为尤乖戾者。即自只一念间以下一段。其视上篇所论之旨。尤涉鹘突。而至乃以语录诸说为非故也。厥后渐改旧见。其说具在答张敬夫论中和第六书〈见节要三卷末〉及与湖南诸公论中和第七书。〈见节要十八卷末〉实为中庸章句之本义。无不明矣。
朱子实记壬子年下云是岁孟子要略成。此必已成之书。我国亦有此书乎。兄或见之否。
孟子要略。行状称指要。语类一称要旨。盖于集注或问之外。别抄其要旨以成之者也。朱子所著录在行状而不行于东方者。语孟集义,古今家祭礼及此书而巳。采亦未获奉阅矣。讵胜叹恨。
答李季周问乙卯
仁宣王后小祥迫近。而吾辈势难入京。当于官门哭除。而但罢散土人不可与城主分庭行礼。欲于客舍中门外行之如何。且于除时不可变着黑衣。曾见罢职人亦着白帽。弟则欲用成服帽及团领而除之耳。〈国恤礼〉
垂示小祥除服之节。若依初丧罢散官成服阙下之例。哭除于客舍门外。如来教恐当。但未知已前居乡士夫见行规制果然否也。服色当用素帽团领无疑。至于着黑一款。昨见邸报因此有议大臣之举。似可徐闻而审处之耳。
同春昏礼仪同牢设馔图。有湆与会。此是何物。腊是干雉之属耶。干肉皆为腊耶。此图见出何书。此间礼书不备。无以考见。幸示教焉。〈昏礼〉
昏礼图所谓湆者。即大羹之称。会者敦之盖。敦则如今盛饭之器也。腊是田兽之干肉。脯腵修之类似皆在其中矣。又鸟腊曰腒。即干雉也。然则亦可通用。盖想此图既用古馔。则必出于仪礼本图。其或有增损处。不敢遥度耳。
婿揖妇。皆祭黍稷肺。赞者移黍近前。授肺脊。婿妇皆食黍肺。黍稷肺皆祭。而食则只取黍肺耶。祭则赞者代为耶。
祭则黍稷肺。食则黍肺。当依本文。第古文黍作稷云。或是互见之意耶。其祭婿妇亲之。岂可使赞者代为乎。
赞者以肝从。婿妇皆振祭。振祭未详。
振祭之振。乃举字意。
婿至门。主人出迎。今当国丧。婿虽借吉。主人借吉未安。又不可以白衣冠迎之。亦不可不暂时借吉耶。主人非宗子。则女父当幷出迎。亦当借吉耶。
昏礼虽许借吉。恐只为婿妇而言。盖祭重于昏。而如今士大夫家虽行时祀。不敢遽变白衣冠。况于昏礼耶。
答李季周问浩然章○丁巳
示谕勤恳。益荷不鄙。其以无是为指气与夫所谓如人性本善而为气禀物欲所汨者。皆已得其大意。固非浅陋之见所能及也。窃观所疑乃在于集注不以道义释气。而又疑道义为气之助者。盖此方言气配义道之义则不容更以养成之方参之。而亦为直养集义先后详明。无事于此也。程朱二先生于近思录忠信进德一段及答吕子约书。说得明快。靡有遗蕴。苟蒙台兄将来玩味。益见气配道义之实。晓然无疑。幸试检之。抑愚尝谓此章旨意颇艰。为加标录于逐条。其第一至大至刚曰总言体段功效。第二曰言气配义道。以气为主。第三曰言气配义道。由集义以义为主。又曰义者即自反而缩。以直养乃一篇骨子。第四曰言集义节度。乃实做工夫处。以是看去。颇觉省约通贯。其味无穷。此又区区者拙法。承问之辱。敢用相及。倘有以砭药之则又大幸矣。
答李养而问礼○癸卯
闰月之义。更考问解范寗所云。乃本穀梁传注。而胡氏改正其说如此。揆以义理。又无所窒碍。然则用正月朔望例。行正祭似当。
前后室配祭。细检丧祭答问无所见。独郑寒冈问有一条可考。又非明文。盖朱子既言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则后妻之配如前妻无疑。恐不可创为异椟之制也。
丧师吊服加麻三月。心丧则终三年。备要已详录之。但朱子答孙敬甫书。论朋友麻云以为不言日数。是未可知也。所谓若丧子而无服云者。亦为吊服而心丧之。若丧子之期无疑。
从母之夫。舅之妻。相为服细。思之如吾兄说亦似可通。但所谓二夫人相为服者。正指上文二人身上。而又语类朱子亦以此为可。恐当从之。盖注中所言乃经文本意。而下文所引朱子说。方始据甥而言。别为一义。故为附于此耳。
十日而成笙歌。今考通解续郑注曰。逾月。且异旬也。谨按特牲馈食礼卜日法。士夫以上若孟月祭则于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不吉。更卜中旬。中旬不吉。又筮下旬。士于当祭之月上旬卜日不吉。更于上旬外筮中旬。即所谓远日。旬之外日也。盖行祥既先命以下旬之日。则成笙歌之时正在明月之初。亦合于逾月。则其善之义。恐无可疑。未知于兄意如何。
答尹子仁问国恤礼○癸亥十二月十八日
按冠于古无文。然杂记曰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又孔子曰成王年十三而嗣立。明年六月既葬。冠而朝于祖。以此观之则或因成服。或因葬时而冠。恐不为无据也。
将冠而遭国恤者。固当因成服而冠矣。不然当待卒哭之后。只冠者借吉而行之。参以昏礼等数。尤无不可也。至于葬时云者。只是成王之事。何与于今日士大夫而欲据之耶。
按五礼仪无论贵贱。悉于卒哭后许婚。恐太无分别。而往在仁祖大王之升遐也。礼曹启辞。勿论爵秩高下。皆令禫后许婚。则又矫枉过正矣。今当略依朱子说为之节目。士吏以今之校生庶族当之。选人以今之生进学生当之。承议即以今之通德即以下当之。中大夫以今之通训以下当之。大中大夫以上则以今之通政以上当之。如此则庶乎适于厚薄隆杀之宜。而不疑于可行矣。
仁祖朝礼曹启辞。其后别无申敕颁行之举。今不必拘也。朱子所论民臣嫁娶之说。岂不正正堂堂。行之无弊。而若非朝家变通而颁行之。则亦难自下斟酌而刱制。愚意只当依五礼仪处之。唯其士夫之识礼者。各量其职秩事理。必使通合于朱子说。然后行之则公私两无所碍。此以礼揆典之大体也。如何如何。
按以此曾子问诸条观之。则国葬之前。私丧葬礼之不废可知矣。曰然则其虞祔也奈何。曰虞祔是丧祭也。不言其废祭则行之可知矣。唯新闻君丧则往哭君而归行虞事耳。曰与礼所谓不虞祔。待后事不同何欤。曰所谓祭先重而后轻者。指并有丧也。若前丧当葬而有后丧。则何可以后丧之故。而废前丧之葬乎。杂记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疏庚氏之说有曰后丧既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贾氏虽以为未知是否。而此说却似可据也。若以全然无变于平常为未安。则或杀其礼以一献行之。或依赴葬赴虞三月卒哭之例只行三虞。而退卒祔于葬后则为可耶。
盖有国家条制。不允于义理。而臣下之道不敢直废者矣。未有不现条制。不害义理。徒被俗说舜掣而不敢行。如今国恤卒哭前。士夫之葬礼者既行葬礼。则丧祭之当行。又可推而知也。〈若以一献行虞祭则足犹不祭也。此说恐未安。〉第礼有适子主祭。而居官者君丧除而后殷祭之文。必如此者然后。方可用既葬不赴虞及卒哭必俟三月之义矣。非可泛施于无官者也。
按古者大夫士有君丧。服君服。故父母之丧。无事于除而自除。以孔子所答又何除焉之语观之则不啻分明矣。然则其行二祥也以何服。曰曾子再问父母之丧不除可乎。而答以过时不举。则其不服除丧之服可见矣。意者只当以素服行事矣。然若依丧服小记久不葬者收藏已除之服。以俟送葬之礼。收藏其服而行事。亦或无害矣。然此则论士大夫之礼耳。若无官者。自依行亲丧之礼也。今者以备要引此文而退行二祥之故。〈备要恐本于宋龟峯之说〉无论有官无官。皆不敢除丧。恐失礼意。古则以君丧服于身。故不敢祭。而今则以不敢祭之故。反不除私服。私服当除而不除。君服当服而不服。有官者则失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之义。无官者则失适子在家自行亲丧之礼。进退无所据矣。然则如之何而可。曰古者君丧亦具衰麻。故除私丧而服君丧。无不安于心矣。今则君服只白衣白笠而已。故持私丧者不容去衰麻而着白衣。此实古今之异也。然则无论有官无官。皆当于再期除丧。而有官者则用退行殷祭之礼于国葬后。更设祥祭。无官者则用自行亲丧之礼仍行祥祭。而若以全然无变于平常为未安。则亦依上文虞祔之例。或杀其礼以一献行之。〈如宋龟峯所论下一款之说〉无妨矣。如此然后通于古今。适于情礼。而君臣父子贵贱隆杀之节。可以无所妨夺矣。曰礼曰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君丧乃三年之丧也。何可以无官而行练祥于葬前耶。曰不然。古礼无官者服君丧齐衰三月。今礼虽以白笠终三年。而至许婚娶于葬后。则所谓义之至。而情或有不至者也。恶可一以三年之丧例之耶。曰古者丧期无数。亲丧虽加数月之服。何害于孝。而必欲除之耶。礼疑从厚。非此之谓耶。曰此以孝子之心言之耳。非所以论礼也。礼只言当除与不当除。岂问孝子之情愿耶。从厚之说则亦有可言者。久服亲丧。固厚于恩。而不服君丧。不亦薄于义耶。设令如中仁二庙继陟之时。则私丧几至于更加一年。而君丧则漫不之服。恐无是理。且无官者固无妨也。如公卿大夫不服当服之君丧。而久服当除之私丧。不既舛乎。以礼言之既如彼。以义言之又如此。亦庶乎不疑于所行耳。
今日东方学士大夫所宗仰而遵用者。将非退栗两贤而谁哉。两贤所论国恤之制。明有有官无官之别。实出于礼疏所谓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适子在家自行亲丧之义。不啻左契。虽龟峯之答松江祥祭所问。亦以大夫归重。初不为士庶而言。然自备要以来及于尤丈。无所分别。因为通行之礼。尤丈之说曰我国士庶以下。皆为君服白衣冠三年。其于国恤葬祭之节。自当与宰相同。其意可见。第非愚者所能晓也。盖白衣冠之制。于礼无当。为今之道。所宜参考礼制。斟酌得宜。以补世教。而乃欲遂因白衣冠之制。使士庶服君。凡事上同于宰相。此岂平允之理耶。所论诸说。皆与鄙见相同。但鄙则主有官无官。高明则主不服君服。似少参差矣。
按以上退溪,牛溪,龟峯先儒之论如此。国葬前时祭则可废。朔望参节祀忌墓祭当略设行之矣。盖墓祭与忌祭一般忌祭可以略行。则墓祭亦可以略行矣。退溪以为不上墓。行于斋舍者何欤。有斋舍者固当遵行。而无斋舍者则又何以处之欤。国禁屠宰则肉固难用矣。至于用素馔则亦有不可晓者。但牛溪虽以龟峯说为是。而所谓陵寝废享。而臣民上墓为未安者。终似不容无别。然则陵寝废则私家墓祭当废。如内丧国家不废陵寝之享。则私家墓祭亦当从而不废矣。
又按退溪所谓国之内丧。与国君丧有间者。诚是。以古礼言之则小君之丧。乃从服也。然则内丧期年冠昏丧祭。恐当一以期服之礼照断。成服之后虞祔练祥皆当以三献行之。唯忌墓祭。依击蒙要诀以一献行之矣。
诸贤虽有忌墓祭可行之说。然退溪答金而精,李刚而两说。皆非大丧正礼。愚谓此处不但当以有官无官分之。亦可以吉礼凶礼分。盖忌墓祭虽曰行于哀讳墟墓之间。不比时祭之纯吉。然其必在于吉礼之内。如二祥之必入于凶礼则无疑。以及朔望参。恐当以栗谷之论为正。〈但虽士庶。恐不当上墓。〉节祀亦当用退溪之说。至于以从服期年之故。欲使凡事直同于私服期制者。恐未深明于君父之尊服丧之义矣。如何如何。
按君丧在外方者无奔哭之礼。非但退溪之书如此。牛溪于仁顺仁圣二王后之丧。皆无奔哭之事。闻仁祖大王之丧。梁修撰曼容以不奔被参。而后奔哭遂成规例云。盖非礼也。孝宗大王之丧。受命为暗行御史者或有奔归者云。此则不考于五礼仪大小使臣在外成服之礼。亦非礼也。
通典有奔大丧条。其说甚备。盖出于穀梁传,五经通义等书。魏时礼官议奔丧礼。有除丧而归哭于墓者皆听哭于陵。东晋成帝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立奔赴之制。请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者。宜敕注黄纸。有爵土者削降万里外。以再周为限。虽在父母丧。其责不异。诏如濛所上施行。大唐元陵仪注。又有宗子五等以上。不限远近。同赴山陵之文。以此观之。仁祖朝驳论梁学士。未为不可也。至如伊川先生以草野微末之官。亦赴宣仁山陵。而退溪于文定王后之丧。身在宰列。终不赴临。恐为未尽于义者。以此西厓当懿仁丧。初以不赴为是。因时议哗然。终赴葬班云。如此处所当明察。不宜放过者也。
答尹子仁问国恤礼○戊辰十一月四日
有官无官。固当依栗翁说以衰服为节。而前衔三品以下虽经台侍者。与儒生同。实为未安。故慎斋先生所上丧礼异同议亦及此意。意者栗翁之说只据现成服制而言耶。今依慎斋说凡有官者。勿论时任前衔皆从有官之例则似为允当。未知如何。
慎斋说固极精当。但服制则不可违国家所定而擅行之。至于丧祭诸节。虽自以有衰服之例处之者。未为不可。而亦与栗谷所定参差。未知果何如也。
龟峯所言设奠脱服之说。用于有官者退行祥祭之类。其义实当。而以为不可用者何耶。愚意欲从之。未知如何。
丧服小记。虽有祭不为除丧之说。然古今礼制。未见有分为两节者。然则只设奠而遂脱三年丧之服。恐甚未安。不敢从也。
祠堂俗节之参。其仪与朔望参无异。朔参可行则俗节亦可行。何以分其行废耶。更望订教。
朔望俗节。无大分别。第朔望自是逐月常行之制。所设者不过酒果而已。俗节则既为节序燕乐之辰。又其所设时食二味之属。实乃小减于时祭者。故退溪之意似亦出此。此所以有异也。如何如何。
高明刊主有官无官。鄙见则主不服君服。以此为参差云。未知有官者引其私丧而不服当服之君服。与曾子问服君丧之义何如耶。鄙意则祭虽退而服不可不除也。如何如何。
高见所主焉就君服之义。可谓超出近世诸儒之说矣。然其间煞有难平处。盖以古礼推之。似是并有君亲丧者专服君服。而往来祭奠于亲丧。虽未知当时必为闻政行仕。而其通行无碍于公私可见也。今则国家条制。必计其人行禫之期而后付官。付官而后或供职或陪祭。方为服君服之人。虽欲急就君服。有不可得者矣。盖三品以下只是白衣冠之制。本异于古所谓君服者三品以上自有衰服。其所轻重。固非尽出于尊君之意。〈成服后反亲服。有若重丧遭轻丧之礼。〉亦不可谓之不服君服。与其脱服而在家。无宁姑全亲丧。而终就君服。犹无掣肘也。
奔丧固有通典所论矣。然朱子不赴高宗之丧。〈时有召命而不赴〉退溪牛溪两先生之所已行者又如此。岂其无义而先贤之行如此耶。外官各守其职。不得奔丧。在外者之各守其分。与外官恐无异同。通典之说。先贤之行。似不无轻重。如何如何。更望订教。
朱子不奔高宗之丧云者。方在辞官之际。非所谓无事。则恐不当引证也。惟退溪之于文定。牛溪之于仁顺仁圣。诚如来喩然牛溪起草野。官才中士。而退溪位至宰列。区区前日之疑。所以在此而不在彼也。如何。大抵通典所论。乃为大丧发者。至于后妃之丧远外之臣。容有不能同者。退溪之意似亦有见于是。栗谷于仁顺丧。在坡州赴临。于仁圣丧。在海州终不赴。国葬后始入都。亦只以慰上在疚为言。恐此亦远外之义。终有不敢晓者耳。然伊川之赴山陵。亦是后妃之丧。而西厓,寒冈皆不得遵守师门旧说。次第赴哭。盖以其义之有所不安故也。
答洪道长受泰问礼○甲寅二月二十三日
承喩此礼。古今无可仿者。惟思退溪先生答郑寒冈摄主之说最为近之。盖以虽有兄妻侄妻之别。其主妇在而不及立后则一故也。然则祥禫改题等节。皆当以摄主主之。而但姑阙旁注。以别于正主。〈似当推用曾子问祝辞不称孝祭不配之例。〉且以或兄或侄。祔于祖庙。〈似当推用家礼大祥后吉祭前奉新主之制。〉而必俟异日立后。一并改正。揆以愚见。恐此外无他道理也。摄主之义。备于曾子问。而又见朱子答陈安卿书。盖既曰主祭而于祝辞称考称子。则改题祧迁。似或不得不略主者。第不敢质言耳。大抵以德门大族。苟为不限远近而求之。必有伦序相当于立后者。如是则百事皆顺矣。不然者此义亦可更议于尤丈而处之。第须千万慎閟。勿至使我重得罪于今日也。
答洪邦叔受济问礼○辛未二月二十一日
示变礼。本不敢僭对。且有三难。有侧室子而不用一也。死后权定收养二也。外孙主祀三也。再三思量。皆未得稳当底道理。诚不知何以为说也。大抵以礼意大体言之。无嫡子则用庶子。乃古今通行之制。二子之中一虽死。其后可待而立。〈闻季判书家亦庶子主祀而年少。如生二子则可取为后。〉一虽得罪于先庭。若可悛改则身后不得已奉祀。亦似与生时斥责之意有间。〈渠或因祸难自悔。则虽告祠行之亦可。盖此人性行虽如此。其子或善则末终处置甚难故也。〉恐当自门中以此两端。商议处之。最为近理。如所谓权定收养云者。犹非俗间预于生时取侄或从孙辈。幼养长爱。仍命奉祀之例。名义情理。终未见有当。至于外孙奉祀。则其在俗例。私情虽胜于身后收养。实系礼家之大防。亦难轻论。〈且既以外孙题主。后虽有立后之路。其势甚逆。况李丈出为叔父后者乎。〉今以愚意度之。三者皆不得为则莫如以李进士兄弟名书曰显从祖叔母某氏神主云云。〈备要旁亲虽尊。不必书旁注。〉仍亦以为祝辞。而其承家奉馈等事。一委于祸死之子妇。此乃礼经亲同长者主之。不同亲者主之。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必为之再祭之遗法也。〈虽以子妇名为题为祝亦可。但礼意一无男主。然后为女主则犹非其义也。〉盖必如此然后。非但于礼意有据。于他日或立后或使外孙奉祀之际。皆无所碍故也。如何如何。唯在更询审处而已。
答柳悠久问礼○乙丑
所引诸条。皆常饫见者。但其本文并注疏。不能详记。又无书册可考。正如前书之意矣。然今既承委问。姑以目前所见奉报。恐有失误。尤以为惧。杂记所谓父有服之服。泛论则固似指居丧者而言。然以注中服轻服重之说揆之。恐是指斩齐以下之服。何者。经文本意盖谓父有轻服。宫中子不可与乐。注则因此知异宫则否。又知父若有重服则子固不可与乐。故如是云云也。玉藻所谓缟冠玄武子姓之服者。谓祖服尽后亦以其父居丧。不能纯吉而为此制也。以此推之。一则为父有轻服之事。一则为父有斩齐重丧之事。今右相合而一之。以谓子亦有服者。指缟冠而言。〈登对说盖父有三年以下。似是右相引礼文而断以已说者故云然。〉未知于注疏及先儒说中有此明文否。不然亦涉泰率矣。鄙见如此。幸令更加详察。若夫鄙意则不在于此。丧祭之礼。固多通上下而言者。然王朝邦国与匹夫之家。事体自别。帝尧殂落。四海遏密八音。今虽小君之丧。中外朝臣揆以大义。似不当循常听乐。不必以同宫异宫论也。五礼仪初丧条只通言三年不用乐。厥后小君丧。更不论臣民用乐之节。似亦由此矣。如何如何。至于愚沙所答。自当为不听乐之证。而问解分类在于祖父母服下者。非居丧之制可见也。礼记无圈处。似皆东汇泽说。然亦未详。
母妻为私亲。丧幷不杖期。本是斩衰以下服。则父服云云。非以居丧言益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