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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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120号 |
解释字号
释字第 119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56年2月1日
解释争点
设定抵押权后复设定典权,若抵押债权未获偿,得除典权再拍卖?
解释文
所有人于其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就同一不动产上与第三人设定典权,抵押权自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权人届期未受清偿,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时,因有典权之存在,无人应买,或出价不足清偿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得除去典权负担,重行估价拍卖。拍卖之结果,清偿抵押债权有馀时,典权人之典价,对于登记在后之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于发给权利移转证书时,依职权通知地政机关涂销其典权之登记。
理由书
所有人于其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就同一不动产上与第三人设定典权,固为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条所认许。但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亦为同条但书所明定。此项设定在后之典权,倘有影响于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不生效力。为兼顾抵押权人及典权人之利益,抵押权人届期未受清偿,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时,因有典权之存在,无人应买,或出价不足清偿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始得除去典权负担,重行估价拍卖。拍卖之结果,清偿抵押债权有馀时,典权人之典价,对于登记在后之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于发给权利移转证书时,依职权通知地政机关涂销其典权之登记。本院院字第一四四六号解释,应予补充释明。
相关附件
附最高法院呈及附件各一件
最高法院呈
- 查某甲以其所有之不动产一笔为某乙设定抵押权后再出典与某丙嗣某
- 乙声请拍卖抵押物因有典权存在无人承买此际执行法院可否将典权除外仅
- 拍卖抵押物所有权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权有所馀价款已不足偿还某丙典价
- 时其典权是否仍归消灭而由执行法院迳行通知地政机关涂销某丙之典权登
- 记(另由某丙向某甲请求赔偿损害)抑仍应由某乙于拍卖前以抵押权人地
- 位或由拍定人于买受后以所有权人地位向某甲与某丙提起涂销典权登记之
- 诉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呈请钧院解释示遵
- 某甲以其所有之不动产一笔为某乙设定抵押后再出典与某丙嗣某乙声
- 请拍卖抵押物因有典权存在无人承买此际依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六号解释
- 执行法院似可将典权除外仅拍卖抵押物所有权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债权如
- 所馀价款已不足偿还某丙典价时其典权是否仍归消灭而由执行法院迳行通
- 知地政机关涂销某丙之典权登记(另由某丙向某甲请求赔偿损害)抑仍应
- 由某乙于拍卖前以抵押权人地位或由拍定人于买受后以所有权人地位向某
- 甲与某丙提起涂销典权登记之诉讼以求解决事关法律疑义两说理由似有石
- 同理合呈报察核发交大法官会议解释示遵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866 条 ( 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