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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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
释字第 122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56年7月5日
解释争点
地方议会议员保障言论之意涵?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286 页
解释文
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应如何保障,宪法未设有规定。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号解释,尚不发生违宪问题。
理由书
宪法对于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应如何保障,并未设有规定。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号解释,系对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滥用言论免责权者而发。尚不发生违宪问题。省县市议会议员如无滥用情事,其言论之保障,自不受影响。
相关附件
- 一、附监察院函一件
- 监察院函
- 一、准台东县议会本年五月二十一日东议六议字第六七三号代电略以
- 该会议员陈培昌于该会第六届第三次大会时发言质询引起诉讼涉及县
- 市议员在大会所为言论及表决对外责任疑问检同有关文件请核办等由
- (详台东县议会代电)经交本院内政司法两委员会研议嗣经以上两委
- 员会举行联席会议通过处理意见两项提报本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九百
- 零八次会议及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九百零九次会议讨论当经决议本案函
- 送贵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等语纪录在卷二、查贵院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 二日院解字第三七三五号对于议员发言有所谓“不法言论仍应负责”
- 之解释及内政部根据前项解释所为之释示显然违背宪法第三十二条第
- 七十三条及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民意代表在院内或会中所为之言论及
- 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之精神而前项有关各条之设定旨在保障民意代表在
- 会议中之言论自由畅所欲言不受任何干涉何得摘为犯罪证词动辄诉诸
- 法院前项解释及内政部之释示系行宪以前所为且明指“县参议员”而
- 言不应适用于行宪今日之台湾省议会及各县市议会议员该解字第三七
- 三五号解释实无再行引据之馀地三、事关现行法津或命令有无抵触宪
- 法之问题相应依照司法大法官会议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检同有关文
- 件函请查照惠予提前审议解释见复为荷
- 二、附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号解释及附件
- 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号解释:: 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无关会议事项之不法言论仍应负责
- 附行政院函
- 据湖北省政府转请核示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参议
- 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是否可作为不负任何责任
- 或不负一切法律责任解释例如设有某参议员因向某女教师求婚未遂怀
- 恨在心乃在会内发言诬指为暗娼至该女教师羞愤自杀该参议员应否负
- 责等情经饬据内政部议复“略以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
- 对外不负责任系指会议时对于所议事项之言论及表决而言如于会议时
- 当众宣扬他人私德妨害他人名誉及信用时仍应依法治罪”等语案关法
- 令解释相应抄同各原件函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 附原抄湖北省政府代电
- 行政院兼院长蒋钧鉴据随县县长刘楚材本年寅检代电称在县参议会组
- 织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
- 负责任是否可作为不负任何责任或不负一切法律责任解释例如设有某
- 参议员向某女教师求婚未遂乃怀恨在心趁会议之便竟在会内发言诬为
- 暗娼不足为人师表伪造证据肆意攻讦故使播于会场之外明知定必以讹
- 传讹造成曾参杀人之势使伊无地自容事后果不出其所料该女教师沈冤
- 自白羞愤自杀遗书说明真象请求提起公诉似此情形该参议员会内言论
- 所生之结果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情查县参议员将其在会时所为言论及
- 表决以书面或言词向外发表仍应依法负责前经司法院解字第三○一二
- 号解释有案惟参议员在会内借故攻击他人私德并未以书面言词向外发
- 表而由其他出席人员播于会场之外至引起严重后果在此种情形之下该
- 参议员会内言论所生之结果若不依法惩处则将人人自危后患不堪设想
- 矣本案究应如何处理之处除指饬外谨请钧院迅予核示以凭转饬遵照为
- 祷湖北省政府主席万耀煌叩卯省民二印
- 附原抄内政部函
- 案准贵处三十六年五月二日服(一)字第三○七二四号通知单以湖北
- 省政府据随县县政府请示县参议员发言对外不负责任是否不负一切法
- 律责任转请迅予核示一案奉谕交内政部议复抄附原代电一件到部查县
- 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
- 对外不负责任”原系指会议时对于所议事项之言论及表决而言如于会
- 议时当众宣扬他人私德妨害他人之名誉及信用时则刑法分则第二十七
- 章自有妨害名誉及信用罪之规定被害人或其亲属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二
- 编第一章所定公诉程序向法院迳行告诉本案某参议员于开会时当众指
- 摘某女教师为暗娼以致该女教师羞愤自杀并有遗书请求提起公诉似可
-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或二百十五条由法定告诉人向法院告诉当
- 否相应复请查照转陈核示为荷。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32、73、101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