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24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2年9月3日

解释争点

监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45 页

解释文

  公营事业机关之董事、监察人及总经理,与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应属于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七十五条所称公职及官吏范围之内。监察委员、立法委员均不得兼任。

相关附件

行政院公函

  据台湾省政府代电请解释立监委员可否兼任公营事业机关之总经理董
事监察人等情查所请解释事项系属宪法第七五条及第一零三条之疑义相应
抄附该原呈函请查照解释见覆为荷

原抄附台湾省政府代电

  密查立法院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监察院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或执行职务宪法第七五条第一零三条定有明文惟立委可否兼任公营事业机
关总经理监委可否兼任公营事业机关董事或监察人尚滋疑义理合电请鉴核
迅赐解释令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75条、第103 条 ( 36.12.25 )
公务员服务法 第 24 条 ( 36.07.11 )
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