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25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2年9月3日

解释争点

立委、监委得兼省银行董事、监察人?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45 页

解释文

  一、省银行之董事及监察人均为公营事业机关之服务人员。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已见本院释字第二十四号解释。

  二、来文所列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各点,事属统一法令解释问既未据说明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所已表示之见解有何歧异,核与大法官会议规则第四条之规定不合,碍难解答。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案据财政部三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财钱丁字第五七零四号呈称查修正省银行
条例前经由部通行各省遵照办理在案惟各省对于条例规定董监产生及其资
格颇滋疑义(一)现时省银行为完全公股之公营事业其组织系依省银行条
例办理省银行董监是否认为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二)立法委员依法
不得兼任官吏监察委员依法不得兼任公职或执行业务如省银行董监认为公
务员则立委监委可否兼任董监事(三)省参议员依省银行条例第九条第一
项第二款经推选为省银行监察人时是应择一辞职(四)依省银行条例第八
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省参议员固不得当选省银行董事但如依同项第二款
之规定被聘为省银行董事者是否应择一辞职(五)县参议员如被推定为省
银行董事候选人因而当选董事时应否择一辞职先后纷请解释前来事关法令
解释未便擅专理合据情呈祈鉴核咨转司法院解释俾资遵循等情相应咨请查
照解释见复为荷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75、103 条 ( 36.12.25 )
公务员服务法 第 24 条 ( 3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