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259号 释字第260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261号

    解释字号

    释字第 260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79年4月19日

    解释争点

    中央、省议会得就特定省府及省议会组织迳予立法?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32 卷 6 期 20-21 页

    解释文

      依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地方制度之规定,中央尚无得迳就特定之省议会及省政府之组织单独制定法律之依据,现时设置之省级民意机关亦无迳行立法之权限。

    理由书

      本件声请机关系就适用宪法关于地方自治立法权限划分之规定,发生疑义,声请解释;非关法规违宪审查问题,合先说明。
      关于省县地方自治事项立法权限之划分,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二条及一百十三条设有特别规定,依此规定,中央尚无得迳就特定之省议会及省政府之组织,单独制定法律之依据,现时设置之省级民意机关亦无迳行立法之权限。至行宪后有制宪当时所未料及之情事发生,如何因应,自应由中央盱衡全国之整体需要,兼顾地方之特殊情况,妥速为现阶段符合宪法程序之解决。在未依宪法程序解决前,省县自治及行政事务,不能中断,依本院释字第二五九号解释之同一理由,现行有关台湾省实施地方自治及省议会、省政府组织之法规,仍继续有效,并予叙明。

    相关附件


    抄台湾省议会声请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对立法院审议制定“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议会组织条例”及“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政府组织条例”是否符合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一百十三条之适用规定不无疑义,敬请钧院大法官会议释示。
    说 明:
    一、本会第八届第十一次临时大会第一次会议苏议员贞昌请求为:有关行政院拟订之“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政府组织条例”及“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议会组织条例”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不无疑义,请由本会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案经大会决定:“同意”。
    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声请钧院释示。
    三、检附台湾省议会第八届第十一次临时大会第一次会议纪录一份。
    议 长 高育仁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08、112、113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