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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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
释字第 2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2年11月27日
解释争点
中央信托局人员为公务员服务法上公务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50 页
解释文
查大法官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动议第一案决议:“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对于本会议所为之解释发生疑义声请解释时,得认为合于本会议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件系对于本院释字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发生疑义,依照上项决议,认为应予解答。
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为该法第二十四条所明定,中央信托局系国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在该局服务人员自属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仍应受本院释字第六号及第十一号解释之限制。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 一、据财政部呈称 (一) 据中央信托局台总秘法 (四二) 字第五一六号
- 代电略称公务员不得兼任出版业职务业经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 六及第十一号解释在案惟上项公务员究系指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
- 公务员抑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又该局为国营事业机关其共有人可
- 否兼任出版业职务殊成疑问电请转送解释等情到部 (二) 查该局依
- 国营事业管理法规定系属国营事业机构该局人员按司法院大法官会
- 议议决释字第八号解释应认为系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惟该局人员现
- 仍系依照该局单行法规任用并非按公务员任用法任用应否认为公务
- 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迄尚未经解释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
- 字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员究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抑为
- 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亦未准释明如该局人员可并认为系公
- 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或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
- 员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则该局人员自不得兼任出版业职务如该局
- 人员不应认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前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
- 号解释所指公务员又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则该局人员自
- 可得兼任出版业职务究竟该局人员应否认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
- 公务员以及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员系刑法上所称公
- 务员抑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公务员似应再予解释 (三) 谨依司法院
- 大法官会议规则第四条规定具文呈请鉴核转送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
- 释示遵等语
- 二、函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相关法条
司法院释字第6号、第11号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4条
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条、第24 条 ( 3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