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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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
释字第 30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3年1月15日
解释争点
立法委员得否兼任国民大会代表?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54 页
解释文
宪法第七十五条虽仅限制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但并非谓官吏以外任何职务即得兼任,仍须视其职务之性质,与立法委员职务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民大会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并制定办法行使创制、复决两权,若立法委员得兼国民大会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与复决两种性质不相容之职务,且立法委员既行使立法权,复可参与中央法律之创制与复决,亦显与宪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国民大会代表。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 一、据内政部呈称贵州省思南县国大代表候补人郭登敖填送声报表到部并
- 于表内注明本人现为立法委员是否可补为代表应请解释查接管卷内有
- 现任立法委员兼任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职务者未受限制惟立法委员究
- 否可以兼任国大代表之处法无明文规定理合呈请鉴核转请司法院迅赐
- 解释
- 二、查所请解释立法委员可否兼任国民大会代表案关宪法疑义相应函请查
- 照解释见复为荷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25条、第 27条、第62条、第75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