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356号 释字第357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358号

    解释字号

    释字第 35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83年7月8日

    解释争点

    审计部组织法就审计长任期之规定违宪?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36 卷 9 期 20-22 页总统府公报 第 5914 号 7-8 页

    解释文

      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设置于监察院之审计长,其职务之性质与应随执政党更迭或政策变更而进退之政务官不同。审计部组织法第三条关于审计长任期为六年之规定,旨在确保其职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独立行使职权,与宪法并无抵触。

    理由书

      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设置于监察院之审计长,其职权除依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外,并依监察院组织法、审计法及审计部组织法之规定,综理审计业务,监督全国各机关预算之执行、核定收支命令、审核财务收支、稽察财物及财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等,职位重要。由于其主要职权为决算之审核,与立法院审议预算之权限,关系密切,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后段乃将审计长之任命,赋与立法院同意权,以昭慎重。为维护审计权之独立行使,充分发挥审计功能,我国法律援民主宪政国家之通例,对审计人员行使职权予以必要之保障,于审计法第十条及审计人员任用条例第八条分别规定:“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计职权,不受干涉。”“审计官、审计、稽察,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停职、免职或转职。”关于审计首长之职位,他国宪法或法律,或定为终身职(如荷兰王国一九八四年宪法第七七条),或规定相当之任期(如美国一九二一年预算及会计法第三○三条之十五年、德国一九八五年联邦审计院法第三条第二项之十二年、日本一九八六年会计检查院法第五条之七年)。现行审计部组织法亦于第三条规定:“审计长任期为六年”,以确保审计首长职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独立行使职权而无所瞻顾。是审计长职务之性质,自与应随执政党更迭或政策变更而进退之政务官不同。至于现行法规将审计长或其他原非政务官而地位与之相当人员之待遇、退职酬劳及财产申报等事项与政务官合并规定,乃为法规制定上之便宜措施,于其非属应随执政党更迭或政策变更而进退之政务官身分不生影响。综上所述,审计部组织法关于审计长任期之规定,与宪法并无抵触。

    相关附件


    抄立法院声请书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院议字第一七三三号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为“审计部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审计长任期为六年,是否违反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之疑义,请 查照惠予解释见复。
    说 明:
    一、本院委员颜锦福等三十一人就前开事项所提之提案,经提本院第二届第一会期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决议:“函请司法院解释”。
    二、检附前述议案关系文书乙份。
    院 长 刘松藩
    临时提案: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印发案 由:本院委员颜锦福等三十一人,对于审计部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审计长任期为六年,该条文业已明显违反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出宪法解释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案。
    说 明:
    壹、声请解释宪法之目的:
    一、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其规定是纲要性、原则性规定,法律和行政命令,率皆不得违反宪法规定和其制宪精神。
    二、依宪政精神和原理原则,审计长依宪政惯例,应依立法院改选变动。唯审计部组织法,却规定审计长任期为六年,明显违反宪法无任期之明文限制规定。
    三、为维持宪法对审计长的规定本旨,审计长实不宜以“任期六年”法律规定之,以昌明宪政。
    贰、声请释宪之性质与经过,及涉及宪法条文:
    一、审计部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审计长任期为六年,与宪法第一百零四条适用上,是否因违宪而无效,发生争议、疑义。
    二、故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依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特提出本释宪案。
    三、涉及之宪法条文: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参、声请释宪之理由
    一、查审计长属政务官性质,就其审计政策和审计决算的施政结果负责。故正常宪制运作下,政务官不宜明定任期制度,此乃宪法精义。
    二、宪法就行政院院长、审计长,为相同文字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旨在强调应受立法院同意并监督之制度。而今,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长任期为六年,当然与宪法规定抵触而无效。
    三、目前,行政院长业经总统重新提命,经第二届立法院同意任命在案。因此,同为宪法相同文字规定之审计长,理应依例办理,不得援引违宪的审计部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为借口。爰特提出释宪案。
    提案人:颜锦福 姚嘉文 林光华 彭百显 余玲雅 李显荣 林浊水
    陈婉真 陈清宝 廖大林 张俊宏 叶耀鹏 叶菊兰 许国泰
    何智辉 郭廷才 翁金珠 黄信介 陈哲男 曾振农 刘文庆
    郑逢时 陈水扁 张建国 魏 镛 朱星羽 邱连辉 许添财
    林明义 郭政权 陈志彬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04、105 条 ( 36.12.25 )
    审计人员任用条例 第 8 条 ( 64.05.01 )
    审计部组织法 第 3 条 ( 64.05.01 )
    审计法 第 10 条 ( 6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