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3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解释字号
释字第 388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84年10月27日
解释争点
现职总统竞选连任仍有刑事豁免权?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37 卷 11 期 22-24 页总统府公报 第 6065 号 2-4 页
解释文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此系宪法基于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肩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等重要职责,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之特殊身分所为之尊崇与保障。现职总统竞选连任时,其竞选活动固应受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有关规定之规范,惟其总统身分并未因参选而变更,自仍有宪法第五十二条之适用。
理由书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此系宪法基于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肩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员等重要职责,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之特殊身分所为之尊崇与保障。藉以确保其职权之行使,并维护政局之安定,以及对外关系之正常发展。惟此所谓总统不受刑事诉究之特权或豁免权,乃针对其职位而设,并非对其个人之保障,且亦非全无限制,如总统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仍须受刑事上之诉究;如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仅发生暂时不能为刑事上诉追之问题,并非完全不适用刑法或相关法律之刑罚规定。
现职总统竞选连任时,因其已名列总统候选人,其竞选活动固应受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有关规定之规范,惟其总统身分并未因参选而变更。依宪法优于法律之法则,现职总统依法竞选连任时,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并不得适用刑法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等有关刑罚之规定予以诉究,以符宪法第五十二条之意旨。
相关附件
抄立法委员廖大林等五十二人声请书
壹、声请解释宪法之目的
立法院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审理、制定“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之际,适用宪法发生疑义,特请大法官会议解释左列疑义:
“宪法本文第五十二条总统之刑事豁免权,于现任总统竞选连任时,得否据以排除选举相关法规之刑事处罚规定?”鉴于总统选举具高度政治性,为免日后徒留争议,引起纷争,使政治动荡、社稷不安,唯请大法官速予解释,以俾立法院制定“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得以依循。
贰、疑义性质及经过
立法院为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其疑义性质及经过,说明如后:
一、宪法本文第四十六条规定:“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是为“宪法委托”(Nerfassungsauftrag)授权并约束立法者,应将总统副总统选举予以法制化之规定。参酌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一项前项规定:“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选举实施”,依此条文,立法者应于八十五年总统选举前,将总统副总统选举法制化工作完成立法。现今立院审查之法案议程,即列“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法案为主要审查法案。
二、唯,立院审查“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之际,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说明如左:
现行宪法本文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是为总统刑事豁免权之规定。然而现行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总统、副总统之任期,自第九任总统、副总统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如果现任总统依此条文规定竞选连任,以现行宪法本文第五十二条为“护身符”,排除任何选罢法及刑法的刑事处罚,不但易引起政治纷争,同时对其他候选人必须遵守选罢法规定而言,其竞选条件相较之下相当不公平,在竞选的地位上形成不平等。
三、前开疑义,已涉及宪法规定之疑义,非立法者可独自予以解决。特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声请大法官解释。
参、声请解释之理由及对本案所持之见解
一、纯粹就文义解释来看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若现任总统竞选连任,蓄意以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刑事免责权规定为护身符,逾越选罢法及刑法规定,不公平竞选、甚有抵触法令等情事时,得先依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先由弹劾或罢免途径,使现任总统解职或被罢免,再对其诉究刑事责任。可是,这样子先经弹劾(被解职)或罢免(被罢免),再对其追诉法律上刑事责任的程序,在逻辑上即是扞格的、矛盾的。
1 首先,弹劾和罢免分别是追究总统的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而“刑事上之诉究”系司法权对总统的法律责任而发动;三者间各有不同的制度设计目的。经弹劾或罢免成立、通过,并不表示现任总统即抵触法令、应负起刑事责任。
是故,司法审判未完成最终审的终局判决前,不能表示当事人已经犯罪成立。既然如此,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所谓“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若解释为“总统抵触刑事法律,须先经罢免或解职,才能受刑事上诉究”在先验上即犯了先将“罢免”或“弹劾”过程视为司法审判的谬误:先视“罢免”或“弹劾”为对当事人(现任总统)定罪的“审判”,再移送司法权予以侦查、追诉及审判。这违反了现行宪法第八十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精神,也侵犯了现行宪法为司法院独掌司法权的规定(现行宪法第七十七条参照)。
2 再者,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中所谓“不受刑事上之诉究”,其中“诉究”两字应包括了侦查、追诉及审判。而若总统系经罢免后,方得为刑事上之诉究,罢免程序旷时废日,当事人即可寻机湮灭证据,如何在罢免后对其加以“侦查”?
3 再其次,如果现任总统被加以弹劾及罢免时,蓄意以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为护身符,不肆逾越职权,干预弹劾及罢免程序,因其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无惧刑笼之加身,是时,弹劾及罢免制度形同虚设。
4 最后,现行宪法对总统之罢免、弹劾予以过当之限制,几乎已使总统之罢免、弹劾形同具文,若解为总统须经罢免或弹劾,方为规范总统选罢法制之刑罚可加赋对象,无异“掩耳盗铃”,自圆其说;就现实而言,并不可行。
二、是以,吾人主张对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采论理解释,由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九项,自宪法对总统选罢制度之规定,为维护选罢制度公平公正运作,限缩解释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免责权之范畴,使现任总统仍受总统选罢法制(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及刑法妨害投票罪)之刑事处罚规范。
三、另现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第十四条规定“关于选举罢免,如有触犯刑法行为时,依刑法处断”,依此条文,现任总统竞选连任时,如有触犯刑法行为,似仍解释应以刑法处断,不受刑事豁免权之保障。或可参考。
四、唯,前开问题已涉及宪法疑义,依现行宪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应由大法官会议解释之。
肆、关系文件之名称及件数
附件一、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现行条文)。(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附件二、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第二册),七十一年八月修订初版,P116-P1 71,三民出版,文中详附其馀各国宪法例,可资对照。值得注意者,巴拿马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明示总统“在选举过程中,曾有暴力或强迫行为”亦应负责。可资参考。
附件三、立法院第二届第五会期报到委员名单乙份。
声请人:廖大林 吕秀莲 余玲雅 陈光复
谢聪敏 周伯伦 许国泰 苏嘉全
戴振耀 翁金珠 李进勇 彭百显
沈富雄 邱垂贞 林浊水 陈昭南
卢修一 张俊雄 苏焕智 黄昭辉
施明德 魏耀干 柯建铭 颜锦福
蔡同荣 李庆雄 刘文庆 廖永来
陈婉真 黄信介 洪奇昌 黄尔璇
朱星羽 叶菊兰 张俊宏 蔡式渊
黄煌雄 尤 宏 叶耀鹏 姚嘉文
林瑞卿 谢长廷 林正杰 叶宪修
邱连辉 陈志彬 方来进 赵锬娃
江鹏坚 翁大铭 林光华 许添财
(本声请书附件略)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52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