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 释字第45号 释字第46号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47号 → 目录 1 解释字号 2 解释日期 3 解释争点 4 资料来源 5 解释文 6 相关法条 解释字号 释字第 46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4年5月9日 解释争点 公营事业所得额以征收机关核定或审计部审定为准?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0 页 解释文 审计部对于各机关编送之决算有最终审定权。征收机关核定公营事业之所得额,与审计部审定同一事业之盈馀如有歧异,自应以决算书所载审计部审定之数目为准。 相关法条 所得税法 第 19 条 ( 39.06.21 )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 17 条 ( 38.01.20 )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