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46号 释字第4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48号

    解释字号

    释字第 4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4年6月20日

    解释争点

    连续犯行系属不同法院,法院处理程序?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3 页

    解释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主要用意,系避免系属于有管辖权之数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均予审判之弊。据来呈所称,某甲在子县行窃,被在子县法院提起公诉后,复在丑县行窃,其在丑县行窃之公诉部分原未系属于子县法院,自不发生该条之适用问题。又丑县法院系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对于某甲在子县法院未经审判之前次犯行,依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得并案受理,其判决确定后,子县法院对于前一犯行公诉案件,自应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谕知免诉之判决。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 5、8、294 条 ( 3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