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中华民国41年(1952年)8月16日
司法院释字第6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5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1年8月16日

解释争点

行宪后各政党党务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28 页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一)(98年10月版)第 9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37.11.07 )

    解释文

      行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据司法行政部本年六月二日京(三七)呈参字第一二○○号呈称:“案据山西高等法院本年四月十五日呈称:‘案据汾阳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呈以:“县党部办理党部人员及雇工(未入党)是否有公务员身份,请鉴核示遵”等情前来。查党务得认为公务之一种,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十七号已予示明。党部执监委员,依党章组织当然为公务员;肃反专员及干事、录事等是否公务员,以其资格在法令上有无根据为标准,亦经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四六号解释有案。依此解释之旨趣,原呈所称党部办理党务人员及雇工,如有法令上之依据,似可认为公务员。惟前述解释在行后是否仍应予以维持,颇滋疑义。因此,其原呈所称之人员是否为刑法上之公务员,亦未敢擅予断定,理合具文呈请鉴核指示,俾便饬遵’等情到部。事关法律适用疑义,理合呈请鉴核,转送司法院解释,俾便饬遵”等情到院。案关法律适用疑义,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复,俾便饬遵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