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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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
释字第 56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4年11月21日
解释争点
公务员被判缓刑并在缓刑期内,得任公务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83 页
解释文
公务员被判褫夺公权,而其主刑经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内,除别有他项消极资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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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56 号
民国 44年11月21日
公务员被判缓刑并在缓刑期内,得任公务员?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83 页
公务员被判褫夺公权,而其主刑经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内,除别有他项消极资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