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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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
释字第 66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5年11月2日
解释争点
公务员贪污被判缓刑,缓刑期满前得应考试或任公职?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98 页
解释文
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及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事,均属本院释字第五十六号解释所谓他项消极资格,其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者,虽受缓刑之宣告,仍须俟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并未撤销时,始得应任何考试或任为公务人员。
相关附件
考试院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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