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 | 司法院释字第719号解释 | 司法院释字第720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2014年5月16日 |
司法院释字第721号解释 |
解释字号释字第 720 号 【羁押法第六条等规定修正前受羁押被告之诉讼救济案】 解释公布日期民国 103年5月16日 解释争点羁押法规修正前,受羁押被告不服申诉决定之诉讼救济方法? |
解释文
羁押法第六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之部分,业经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以其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宣告相关机关至迟应于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解释意旨,检讨修正羁押法及相关法规,就受羁押被告及时有效救济之诉讼制度,订定适当之规范在案。在相关法规修正公布前,受羁押被告对有关机关之申诉决定不服者,应许其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等有关准抗告之规定,向裁定羁押之法院请求救济。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应予补充。
理由书
羁押为重大干预人身自由之强制处分,受羁押被告认执行羁押机关对其所为之不利决定,逾越达成羁押目的或维持羁押处所秩序之必要范围,不法侵害其宪法所保障之权利者,自应许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羁押法第六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之部分,业经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以其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宣告相关机关至迟应于该解释公布之日(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二年内,依该解释意旨,检讨修正羁押法及相关法规在案。惟相关规定已逾检讨修正之二年期间甚久,仍未修正。为保障受羁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处遇或处分者之诉讼权,在相关法规修正公布前,受羁押被告对有关机关之申诉决定不服者,应许其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等有关准抗告之规定,向裁定羁押之法院请求救济。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应予补充。
声请人就声请释宪原因案件之隔离处分及申诉决定,得依本解释意旨,自本件解释送达后起算五日内,向裁定羁押之法院请求救济。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浩敏
大法官 苏永钦 林锡尧 池启明 李震山
蔡清游 黄茂荣 陈 敏 叶百修
陈春生 陈新民 陈碧玉 黄玺君
罗昌发 汤德宗
事实
司法院释字第720号解释 事实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声请人王伯群因案羁押于看守所,不服所方隔离处分提出申诉,为所方认申诉无理由,复提行政争讼,亦为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654号裁定认不得提行政争讼而驳回确定,乃声请释宪。大法官因而作成释字第653号解释,宣告羁押法第6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4条第1项规定,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部分,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有违,相关机关至迟应于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羁押法及相关法规,就受羁押被告及时有效救济之诉讼制度,订定适当规范。
声请人据释字第653号解释循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声请再审,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162号裁定认,该解释并未宣告羁押法相关规定即时失效,故并未对声请人据以声请解释之个案有利,非上开行政诉讼法规定规范之范围,而驳回其再审声请。声请人爰就释字第653号解释声请补充解释。
新闻稿、意见书、抄本(含解释文、理由书、意见书、声请书及其附件)
- 释字第七二0号解释新闻稿(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 李大法官震山提出协同意见书
- 黄大法官茂荣提出协同意见书
- 陈大法官春生提出协同意见书
- 罗大法官昌发提出协同意见书
- 汤大法官德宗提出协同意见书
- 叶大法官百修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 蔡大法官清游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
- 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不同意见书
- 案情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 抄本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