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75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6年4月8日

解释争点

国大代表得兼官吏?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08 页

解释文

  查制宪国民大会对于国民大会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现任官吏不得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之主张,均未采纳。而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仅限制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足见制宪当时并无限制国民大会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国民大会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

相关附件

高雄市议会代电一件

一、本会第三届第七次大会洪议员地利临时动议提称 (一) 据报载大法官
  解释以国大代表不能兼任省县市议员以明分级权责 (二) 查国大代表
  为最高民意代表行使最高政权而政府官员为行使治权人员以行使政权
  之最高民意代表可否兼任行使治权之官吏 (如县市长等) 则未据解释
   (三) 应电请大法官同时解释此项疑义而明政权与治权之正确划分当
  经全体决议电请司法院转请大法官予以释示等词通过纪录在卷
二、谨电请鉴核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28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