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7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6年6月24日

解释争点

追加预算包括在预算总额内?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10 页

解释文

  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谓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原系指编制预算时在岁出总额所占之比例数而言。至追加预算,实因预算执行中具有预算法第五十三条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该项预算总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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