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84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85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60年2月12日
司法院释字第86号解释

解释日期

民国 49年2月12日

解释争点

国大代表总额之计算基准?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32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30、174 条 ( 36.12.25 )

    解释文

      宪法所称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在当前情形,应以依法选出而能应召集会之国民大会代表人数为计算标准。

    理由书

      本件准行政院及国民大会秘书处先后以国民大会代表不能改选,其出缺者亦多无可递补,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行将集会,即需依据国民大会代表总额计算集会人数,对于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之计算标准发生疑义声请解释。查宪法及法律上所称之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在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次会议时虽均以依法应选出代表之人数为其总额,但自大陆沦陷国家发生重大变故已十馀年,一部分代表行动失去自由,不能应召出席会议,其因故出缺者又多无可递补,而宪法所设立之机构原期其均能行使职权,若因上述障碍致使国民大会不能发挥宪法所赋予之功能,实非制宪者始料所及,当前情况较之以往既显有重大变迁,自应尊重宪法设置国民大会之本旨,以依法选出而能应召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集会之国民大会代表人数为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其能应召集会而未出席会议者,亦应包括在此项总额之内。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国民大会秘书处函一件

    行 政 院 函

      一、据内政部四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四九)内锦发字第五号呈称(一
    )查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之名额依照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四条及国
    民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之规定应行选出三千零四十五名实际选出者为二千
    九百六十一人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南京集会时系以应行选出人数为计算
    代表总额之标准政府迁台后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因距离大陆沦陷为时不久
    仍以前项应行选出代表人数为代表总额(二)复查依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出缺递补补充条例之规定国民大会代表行踪不明三年以上并于政府公告期
    限内未向指定机关亲行声报者视为因故出缺由候补人依次递补其候补人未
    依法声报者应丧失其候补资格所有沦于陷区之代表行动失去自由迄今已达
    十馀年之久其不能出席第三次会议已成为确定之事实在大陆光复以前既无
    法改选而宪法第二十八条又有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
    日为止之规定是国民大会仍可行使职权自无疑义(三)兹以国民大会第三
    次会议即将集会各方对于宪法所称总额如仍以应行选出人数为计算则国民
    大会行使职权将恐不无窒碍似应依宪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咨请司法院
    予以解释以昭慎重(四)谨呈请鉴核等情二、兹依宪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
    规定相应据情函达敬请查照惠予解释为荷

    国民大会秘书处函

      查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国民大会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数
    之出席不得开议其议决除宪法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
    为之”依照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次会议前例对于此项法定集会人数
    之计算均以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为标准又宪法第一七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
    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决议
    得修改之”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应就
    选举票上所列之各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法圈选一名为总统以得代表总额
    过半数之票数者为当选..”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罢免声请书应叙述
    理由并须有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六分之一以上之代表签名盖章..”以上各
    项规定均关系国民大会职权之行使并皆以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为其法定人数
    计算之依据但对于国民大会代表总额究应如何计算宪法及法律均无明文规
    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依法应行选出名额为三千○四十五人实际选出者为
    二千九百六十一人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集会时因“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
    第八条规定“依宪法产生之国民大会代表..在第四条规定期限届满已选
    出各达总硕三分之二时得为合法之集会及召集”系以应选人数为计算代表
    总额之标准当时实际报到者为二八四一人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前政府依照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之规定举办声报依法声报之代
    表为一千六百四十三年因当时沦陷大陆代表能否应召集会尚难判明第二次
    会议仍依前例以应行选出之代表人数为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当时实际报到者
    为一五七八人惟自第二次会议以后已声报之代表迭有出缺而无法递补之情
    事而沦陷大陆代表生死不明至今已逾十载以上其无法通知集会及无法应召
    出席会议亦为当前之事实凡此实际情况较之过去显然已有重大变迁而国民
    大会代表暨社会人士对此问题亦迭经发表不同意见或主张以实际选出人数
    为计算标准或主张仍以应选人数为计算标准或主张以第一次会议实际出席
    人数为计算标准或主张以第二次会议前依法声报人数为计算标准或主张以
    依法选出曾经宣誓除去死亡丧失资格与沦陷大陆代表之人数为计算标准或
    主张以目前在职人数为计算标准兹以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集会在即在大会
    举行第一次预备会议时本处即需依据国民大会代表总额计算法定集会人数
    而届时大会主席团尚未产生本处事实上无可秉承在现况之下对于国民大会
    代表总额究应如何计算以事关宪法疑义相应函请贵院迅赐释复俾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