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6 页 | |
查刑事诉讼审限规则第十一条,既明定县知事兼理司法之审限,第一审为六十日,并不分侦查、预审、公判三种,与普通法院分别计算者不同,自难就同规则第一条第一、第一、二、三款各期间强为分或予扣除,至侦查期间既包括于第一审期限之内,故不起诉案件仍应依第一审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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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6 页 | |
查刑事诉讼审限规则第十一条,既明定县知事兼理司法之审限,第一审为六十日,并不分侦查、预审、公判三种,与普通法院分别计算者不同,自难就同规则第一条第一、第一、二、三款各期间强为分或予扣除,至侦查期间既包括于第一审期限之内,故不起诉案件仍应依第一审期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