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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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0 页 | |
商标法第一条第二项对于商标所用文字,祇谓须特别显著并指定所施颜色,足见商标法上之文字,仅指其所表现之形体,并不包括读音在内,征之同法第二条所列各款,亦皆指示形体,与读音无涉,其义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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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0 页 | |
商标法第一条第二项对于商标所用文字,祇谓须特别显著并指定所施颜色,足见商标法上之文字,仅指其所表现之形体,并不包括读音在内,征之同法第二条所列各款,亦皆指示形体,与读音无涉,其义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