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起诉人士之上诉,如在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取消以前,既为当时有效法令所准许,自难认为违背程式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