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3 页 | |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21.12.28 ) |
人民对于行政官署依法令所处分之行政罚金,及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所处分之罚锾,于其处分确定后,抗不完纳,自得就其财产而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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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3 页 | |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21.12.28 ) |
人民对于行政官署依法令所处分之行政罚金,及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所处分之罚锾,于其处分确定后,抗不完纳,自得就其财产而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