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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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6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1 页 | |
来函所称管理公款公产委员会委员,其给予虽按该会章程称为津贴,实为有给之职,与律师章程第十三条所谓有俸给之公职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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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6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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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所称管理公款公产委员会委员,其给予虽按该会章程称为津贴,实为有给之职,与律师章程第十三条所谓有俸给之公职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