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3 页 | |
关于地分公款之摊征,以及行政界域之区划,自系行政事件,行政官署就此所为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时,该人民仅得依法提起诉愿,究不得上诉于法院,倘误向法院上诉,而法院不以无权裁判为理由而驳回,竟为实体上之判决者,自应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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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3 页 | |
关于地分公款之摊征,以及行政界域之区划,自系行政事件,行政官署就此所为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时,该人民仅得依法提起诉愿,究不得上诉于法院,倘误向法院上诉,而法院不以无权裁判为理由而驳回,竟为实体上之判决者,自应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