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4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1 条 ( 18.09.25 ) |
共党党徒参加暴动时,如以抢劫财物、焚毁契据各暴行为扰乱治安之手段者,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从一重处断,至盗匪案件由军法会审者,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自以现役军人为限,则其牵连所犯之危害民国罪,军法会审亦有权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