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2 页 | |
自诉案件,既经合法调解成立,该案即已终结,除有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第十条所定强迫调解情形外,该自诉人自不得再行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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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2 页 | |
自诉案件,既经合法调解成立,该案即已终结,除有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第十条所定强迫调解情形外,该自诉人自不得再行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