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6 页 | |
查修正司法印纸规则第十二条内既载不再征收审判费等语,来函所述重缴之审判费,自应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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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修正司法印纸规则第十二条内既载不再征收审判费等语,来函所述重缴之审判费,自应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