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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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7 页 |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公司有盈馀或无盈馀时,分派股息及红利,均有明文限制,故公司虽有盈馀,而其充派股息仅得以弥补损失及依法提出公积金外所剩馀之部分为限,倘有同条但书情形时,亦仅限于该但书所示之超过部分充派股息,如其分派有超出盈馀总额或超出公积金之超过部分,即系违反本条之限制,不得谓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