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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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7 页 | |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27 条 ( 21.12.30 ) |
工厂法对于工作契约,既无必须以书面订立之规定,自可以口头订立,如口头契约未定期间,即当然适用工厂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准用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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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7 页 | |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27 条 ( 21.12.30 ) |
工厂法对于工作契约,既无必须以书面订立之规定,自可以口头订立,如口头契约未定期间,即当然适用工厂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准用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