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7 页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27 条 ( 21.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厂法对于工作契约,既无必须以书面订立之规定,自可以口头订立,如口头契约未定期间,即当然适用工厂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准用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