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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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07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38 条 ( 21.09.27 ) 工厂法 第 42 条 ( 21.12.30 ) |
团体协约为契约之一种,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下半段,乃就当事人之一方为团体时特设示明之规定,不履行团体协约之当事人,当然亦在同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之列,又同法第五章既定有刑名,则依同法第四十二条移送法院审理裁判之事件,自应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官声请或起诉后予以裁判,当事人若有不服,亦得依通常程序上诉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