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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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0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款所谓其他之处分方法,并无明文限制,自应以该会章程所载明者为准。至同法第七条原文得为二字,既经修正为应为二字,则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应强制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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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0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款所谓其他之处分方法,并无明文限制,自应以该会章程所载明者为准。至同法第七条原文得为二字,既经修正为应为二字,则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应强制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