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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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0 页 | |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1 条 ( 21.12.30 ) |
依工厂法第一条规定,须用发动机器并平时雇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厂,始适用本法。而本条所称工人,系指直接从事生产或辅助其生产工作之工人而言,同法施行条例第一条复有明文规定,公路局所设之修理总厂等,纵用发动机器,然路工并非直接从事或辅助生产工作,故不能适用工厂法。